Page 12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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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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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階管理安排、系統、及控制》手冊有關委外應注意
的事項
英國金融監 督 管理 局 (FSA , 2007b) 公布的 《 高階管理安排、系
統、及 控制 》 手冊 ,其中第 八 章〈委外〉對 包括 銀行在 內 的一 般平台 公
(common platform firm)
司
3 提出一 般 委外要求 (general outsourcing
requirement) , 從 2007 年 11 月 1 日開 始 實 施 ,主要規定如下 :
1. 當銀行依賴委外供應者以持續性及適 足 性地 代 為 執 行 具 重要性的
作業與服務 功 能 時 , 必須 確 保 委外供應者已 採取合 理 措施 去 避免 過 度 增
加作業風險。對將有 損內部控制品質 ,及有礙英國金融監 督 管理 局 或歐
盟
業與服務 相 關監理機關依歐 功 能,皆不能委外。因為一 盟 的金融 工具市場 旦被 指令監 認 為是 督 銀行法令遵循的重要作
具
重要性的作業與服務
功 能出現 瑕疵 或 失 敗 ,將 顯著 損害 銀行持續履行法令遵循 義 務的能力、
財 務狀 況 、及 相 關作業與服務的 穩 健 與 永 續 經營 。 而 被 視為不 具 重要性
之作業與服務的 功 能有 顧 問 服務、法 律 諮詢、人員 訓練 、 保全 、 廣 告服
市場
化
務、及標準
重要性的作業與服務
2. 假 如銀行將 服務的 具 購買 ( 如 市場 資訊服務及 功 能或任何有關的業務委外, 價格 提供服務 ) 。
銀行 仍 必須 對 自身 原有應履行的責任完 全 負 責, 且必須 遵 守 下 列條件 :
(1) 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 授 權 不能委外 ;
(2) 銀行對 客戶 的關係與責任不 隨 委外 而改 變 ;
銀行在監理機關
(3)
外 而 受 損害; 及 核 准 下 從 事委外業務應遵循之 條件 不能因委
(4) 其他屬監理機關 核 准從 事委外業務的 相 關 條件 ,也不應因委
外 而免 除或更 改 。
3
一般平台公司包括建築互助會 (building society) 、銀行、投資公司,及符合《有關銀行、建
築互助會、及投資公司之審慎參考手冊》 ( Prudential sourcebook for Banks, Building
Societies and Investment Firms ) 與其他如依歐盟的金融工具市場指 令規定所定義的公司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