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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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外的定義與項目
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所 稱 重要的委外,係指一銀行委 託 其他
企 業,以持續或至 少 較長 時間 來 辦 理對銀行的業務 經營具 有重要性的業
務或 職 能服務,不論 該 業務或 職 能 目 前是否由 該 銀行 自 行為之,或是否
銀行在
該
單位
有關委外的業務或
該
委外供應者之任一 很 短 暫 的 未 來,將由委外供應者 個 人,就 代 為 執 行 該 業務或 職 能。如 職 能是 果
、組織、或
不 歸 屬於銀行, 且 在組織上係與銀行 劃 清 界 限 者,不論其 身 分、 權利 、
或組織類 型 , 均 得 認 為屬於其他 企 業。
所 謂 重要的業務或 職 能服務,係指對 辦 理及處理銀行業務是 直接 必
要的,
款 風險、 同時 清 對 該 銀行 面臨 的風險 ( 特 別 是 市場 風險、 信 用風險、 律 上的風險 逾 期 放 )
風險、
算
流動
信譽
性風險、
風險、及作業與法
會 產生 持續的 影響 。 此 外,重要的業務或 職 能,是會受 到 監理機關對其
風險進行統計、分 析 、 限制 、監 督 、管理、及 控制 的。
非 重要的委外項 目 係指, 若 將 該 業務委外並不會 損害 銀行業務的 正
常經營
核
相
大
風險,
執 行檢查的 、管理階 權利產生 層 的管理與監 監理上的重 督 ,或對監理機關查 即使該 委外事項與銀行業務 與 掌 控權 的範 圍 及
關及 / 或對銀行整 體營運 功 能是 具 重要性的, 例 如, 債 權 催 收 、 自 動 櫃 員
機 補 鈔 、機 器 與資訊 設備 的維 護 、其他一 般 性的服務,以及 諸 如 餐飲伙
食 、員 工心 理 輔 導、及 意 外與 火 災預防 等 後 勤 單位 事項的委外。其他有
關銀行對外
部
非
銀行的法務
門
相
關業務的委外並
重要的委外項
而且
顧 問 ) ,也屬 尋 求 單 純 的諮詢服務 目 , ( 特 別 是對於法 律 及 稅 法 案件 上的諮詢
不 需 適用委外的規定。
有關持續的 內部控制 功 能是不得 全部 予以委外的, 而 所 謂 持續的 內
部控制 係指 直接 或 間 接 和 作業與服務 流 程 有關的監 督方 法。 此 外,將 經
理的
控制
包括
功
等主要
能不得委外,其中並
銀行的計畫、組織、管理、及 核心 職 能委外,並不 符合 銀行 經 理人 自 我負 責的 義 務。因 此 ,有關 有
關 核 予或 承諾大 額 暴 險或 授 信 , 但 在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對銀行 集 團 的 綜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