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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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外的定義與項目



                           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所  稱  重要的委外,係指一銀行委               託  其他
                       企  業,以持續或至         少  較長   時間  來  辦  理對銀行的業務         經營具     有重要性的業

                       務或  職  能服務,不論         該  業務或   職  能  目  前是否由     該  銀行  自  行為之,或是否
                         銀行在
                       該
                                          單位
                                                                        有關委外的業務或
                                                                     該
                       委外供應者之任一  很  短  暫  的  未  來,將由委外供應者  個  人,就  代  為  執  行  該  業務或  職  能。如 職  能是  果
                                               、組織、或
                       不  歸  屬於銀行,      且  在組織上係與銀行           劃  清  界  限  者,不論其     身  分、  權利   、
                       或組織類     型  ,  均  得  認  為屬於其他    企  業。
                           所  謂  重要的業務或        職  能服務,係指對          辦  理及處理銀行業務是            直接   必

                       要的,
                       款  風險、  同時  清  對  該  銀行  面臨  的風險   (  特  別  是  市場  風險、  信  用風險、  律  上的風險  逾  期  放 )
                                      風險、
                                   算
                                             流動
                                                            信譽
                                                  性風險、
                                                                 風險、及作業與法
                       會  產生  持續的    影響   。  此  外,重要的業務或           職  能,是會受      到  監理機關對其
                       風險進行統計、分           析  、  限制  、監  督  、管理、及       控制   的。
                           非  重要的委外項         目  係指,   若  將  該  業務委外並不會         損害   銀行業務的       正
                       常經營
                                                                            核
                                                                                                相
                                                         大
                                                           風險,
                       執  行檢查的  、管理階  權利產生  層  的管理與監 監理上的重  督  ,或對監理機關查  即使該  委外事項與銀行業務  與  掌  控權  的範  圍  及
                       關及  /  或對銀行整     體營運     功  能是  具  重要性的,      例  如,   債  權  催  收  、  自  動  櫃  員
                       機  補  鈔  、機  器  與資訊   設備   的維  護  、其他一      般  性的服務,以及         諸  如  餐飲伙

                       食  、員  工心   理  輔  導、及   意  外與  火  災預防    等  後  勤  單位  事項的委外。其他有
                       關銀行對外
                                                                          部
                                    非
                                                              銀行的法務
                                                                             門
                                                                               相
                                                                                  關業務的委外並
                                      重要的委外項
                                                         而且
                       顧  問  )  ,也屬  尋  求  單  純  的諮詢服務  目  ,  (  特  別  是對於法  律  及  稅  法  案件  上的諮詢
                       不  需  適用委外的規定。
                           有關持續的        內部控制     功  能是不得      全部   予以委外的,        而  所  謂  持續的   內
                       部控制    係指   直接   或  間  接  和  作業與服務     流  程  有關的監    督方   法。   此  外,將    經
                       理的
                                                      控制
                                                                                           包括
                                                                   功
                                                           等主要
                                                                     能不得委外,其中並
                       銀行的計畫、組織、管理、及 核心  職  能委外,並不  符合  銀行  經  理人  自  我負  責的   義  務。因    此  ,有關  有
                       關  核  予或  承諾大    額  暴  險或  授  信  ,  但  在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對銀行    集  團  的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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