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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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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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下,銀行 集 團 內部 成員 間 在 核心 風險管理範 圍內 的一 般 指 示 及 決 定
上則可以委外。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得就 個 別 業務範 圍 的委外, 特 別 是對 小
型 銀行,在 考 慮其 個 別 業務性 質 下得 放 寬 委外 條件 。 例 如, 內部稽核全
部 委外, 僅 在 小 型 銀行依法 始 得 獲准 委外。
二、適用對象
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適用於在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監理下的任一
信 用或金融服務機構 ( 包括 其在法 律 上係 獨 立人 格 的國外分 支 機構 ) , 同
時 也適用於 經營 銀行業務或提供金融服務及依銀行法第 53b 條 之外國金
融機構於德國國 內 的分 支 機構。 但 在 同 一銀行 集 團 內部 一定範 圍 的委
(
外,
支
一銀行
集
格
同
,或由分
上不
具獨
外 亦 例 ) 如,由 總 行委外予法 機構委外予其他法 律 上不 具獨 律 立人 格 的分 立人 支 機構 的 同 即使位 於國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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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分 支 機構,或由分 支 機構委外予 總 行, 則不適用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規定。 此 外,有關得委外 內容 應是 經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許可的銀行
如
資公司、
券投
建購
業務或金融服務之委外。 銀行等 專 業銀行,得依各 但 諸 該專 證 業法 律 訂定 特 別 的委外規範。 房屋儲蓄 銀行、或
扺押
三、進入委外的要求
原則上,委外應不得 損害 (1) 銀行 經營 業務或提供金融服務的 健全
性, (2) 銀行對業務 經營 的管理與 控制 可能性,及 (3)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的查 核權 力與 控制 可能性。至於委外的對 象 是否屬 附 屬 企 業或 非附 屬 企
業則不重要。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認 為委外供應者應就 產生 及 影響 銀行與金融服務的
特 有風險, 精 確訂定 符合相 關規定的處理原則, 而且該 原則在用以 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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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在德國境內所設立的獨立分支機構,委外予國外的聯行或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