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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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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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下,銀行        集  團  內部  成員   間  在  核心  風險管理範       圍內   的一   般  指  示  及  決  定

                       上則可以委外。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得就   個  別  業務範   圍  的委外,     特  別  是對  小
                       型  銀行,在     考  慮其  個  別  業務性   質  下得   放  寬  委外  條件  。  例  如,  內部稽核全
                       部  委外,   僅  在  小  型  銀行依法    始  得  獲准  委外。




                       二、適用對象



                           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適用於在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監理下的任一
                       信  用或金融服務機構           (  包括  其在法    律  上係  獨  立人  格  的國外分     支  機構   )  ,  同

                       時  也適用於     經營  銀行業務或提供金融服務及依銀行法第                          53b  條  之外國金
                       融機構於德國國          內  的分   支  機構。    但  在  同  一銀行   集  團  內部  一定範     圍  的委
                                                                                     (
                       外,
                                        支
                                                                                      一銀行
                                                                                              集
                                                                               格
                           同
                               ,或由分
                                                                 上不
                                                                     具獨
                       外  亦  例  ) 如,由  總  行委外予法 機構委外予其他法  律  上不  具獨  律  立人  格  的分 立人  支  機構 的  同  即使位  於國 團
                                                                     5
                       下的分    支  機構,或由分        支  機構委外予       總  行,      則不適用銀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規定。     此  外,有關得委外         內容   應是   經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許可的銀行
                                                      如
                                                                資公司、
                                                           券投
                                                                          建購
                       業務或金融服務之委外。  銀行等  專  業銀行,得依各  但  諸 該專  證 業法  律  訂定  特  別  的委外規範。 房屋儲蓄  銀行、或
                       扺押

                       三、進入委外的要求
                           原則上,委外應不得             損害    (1)   銀行  經營  業務或提供金融服務的               健全
                       性,  (2)   銀行對業務      經營   的管理與      控制   可能性,及        (3)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的查  核權   力與   控制   可能性。至於委外的對               象  是否屬   附  屬  企  業或  非附   屬  企
                       業則不重要。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認  為委外供應者應就           產生   及  影響  銀行與金融服務的
                       特  有風險,     精  確訂定    符合相    關規定的處理原則,             而且該    原則在用以        評量



                       5
                          外國金融機構在德國境內所設立的獨立分支機構,委外予國外的聯行或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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