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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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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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保該 資 料 的機 密 性、可 使 用性、及 正 確性。有關 客戶 資 料 應以適當的
技術與 具 組織性的 方 法來 防止無權 的 使 用, 特 別 是應確 保 系統能 防止無
權 或 意 外的資 料遭 消 除、 毀 損 、技術 故 障 、 錯 誤 、 失 竊 、 違 法 使 用、 修
正 變更、 拷貝 、 擷 取 、及其他處理等。
(六)業務秘密及銀行秘密
委外供應者應對銀行的業務 秘 密 ,及就其所 知 客戶 的機 密 資 料 有 保
密 的 義 務。委外供應者 同時 對多家銀行提供作業與服務 時 ,應以 特 別 技
術、人事、及組織的 方 法,來確 保 資 料 對第 三 者及不 同 委外銀行 間 仍 保
持機 密 性。
(七)客戶查詢
銀行應以適當 方 式 通 知 其 客戶 並 取 得 客戶同意後方 得將 涉 及 客戶 資
料 的業務委外, 但 以法令上或與 客戶 的契約上有 此 規定者 方需 為之。
(八)海外地區委外
當委外於 海 外地 區時 ,委外銀行應確 保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能依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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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取 消 該 條 行 使 查詢 權 及檢查 權 ,如 此 等 權利 顯示 不可能 被 執 行 時 , 即 應
項作業與服務的委外。
(九)通知義務
銀行應將委外的 意 圖 以及其 辦 理 情 形立 即通 知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及德
國 央 行, 而 委外的 轉包 行為,將 被 視為另一 個 新的委外,銀行應 通 知聯
及德國
局
邦
及委外 金融監理 執 行 通 知 : 央 行 轉包 的 意 圖 及 辦 理 情 形,並 區 分委外 意 圖 通 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