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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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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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保該  資  料  的機  密  性、可    使  用性、及     正  確性。有關      客戶   資  料  應以適當的

                       技術與    具  組織性的     方  法來   防止無權     的  使  用,  特  別  是應確   保  系統能    防止無
                       權  或  意  外的資  料遭   消  除、   毀  損  、技術   故  障  、  錯  誤  、  失  竊  、  違  法  使  用、  修
                       正  變更、   拷貝   、  擷  取  、及其他處理等。



                       (六)業務秘密及銀行秘密


                           委外供應者應對銀行的業務                  秘  密  ,及就其所      知  客戶  的機   密  資  料  有  保

                       密  的  義  務。委外供應者        同時   對多家銀行提供作業與服務                 時  ,應以    特  別  技
                       術、人事、及組織的             方  法,來確     保  資  料  對第  三  者及不   同  委外銀行     間  仍  保
                       持機  密  性。



                       (七)客戶查詢


                           銀行應以適當         方  式  通  知  其  客戶  並  取  得  客戶同意後方     得將   涉  及  客戶  資

                       料  的業務委外,       但  以法令上或與        客戶   的契約上有       此  規定者    方需   為之。


                       (八)海外地區委外


                           當委外於      海  外地   區時  ,委外銀行應確           保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能依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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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取  消  該  條  行  使  查詢  權  及檢查  權   ,如  此  等  權利  顯示  不可能   被  執  行  時  ,  即  應
                              項作業與服務的委外。


                       (九)通知義務


                           銀行應將委外的           意  圖  以及其   辦  理  情  形立  即通  知聯邦    金融監理      局  及德
                       國  央  行,  而  委外的   轉包   行為,將      被  視為另一     個  新的委外,銀行應           通  知聯

                                     及德國
                                   局
                       邦
                       及委外 金融監理  執  行  通  知  :    央  行  轉包  的  意  圖  及  辦  理  情  形,並  區  分委外  意  圖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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