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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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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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業務 必須 不 影響 原則 1 中有關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銀行高階
管理人員應 該 對銀行 負 起 管理委外作業與服務完 全 的責任,所以高階管
理人員應 該 善用各種管理 方 法,以確 保 委外業務持續 符合 如 同 將 此 等業
務 自 行處理一 樣 的 具 有 品質 及作業與服務 水 準。
是否
該
委外銀行的提
評估
案
監理機關可以
委外,以 銀行應 便 該即時且充 分 通 知 監理機關其 欲 將重要或關 ,並 思 考 鍵 的作業與服務 委外提 案
已 經 審慎 考量 , 而 進一步於 必 要 時採取相 關 措施 或 限制條件 。因 此 ,監
理機關要將銀行規 模 、委外作業與服務性 質 、委外供應者 市 占率 與 特
點、契約 期限 、及 潛 在 利益 衝突 ( 例 如,將 內部稽核 委外予銀行 財 務 簽
師
證
身
落
實對
發展
通
本 會計 及委外供應者 ) 等因 素 納 入考量 消 。 此 外,銀行也應將任何與 大 影響 委外供應者 知 監理機
務之能力有關的重
費
者
義
關。
另 鑒 於為維持對 客戶 的資 料保護 及監理機關的有效監理,當進行歐
洲 經濟區 (European Economic Area , EEA) 的 跨 國委外安排 時 ,委外
銀行應
欲採取集
outsourcing) 格 外慎重 ,或所委外的供應者 考量 。 又 若 銀行 獲 得監理機關 團 內 的委外 理或依 (intra-group 據相 關的
權辦
授
法令 被 允 許 承 作 存 、 放 款 業務 時 ,銀行應 該瞭解 監理機關在 評估集 團 內
委外安排風險及 相 關處理 時 會 考量 許多 條件 , 例 如,銀行 影響 或 控制 委
外供應者的能力 程度 到 監理的 程度 如何。 個 銀行 集 團 作整 合 性監理
為何,及在監理機關對整
時
,委外供應者受
原則 4: 有關銀行非重要或非關鍵的作業與服務委外,應該不要有所限制。
在 某 些 情況 下,銀行將作業服務委外 雖 並不 需 要 充 分 通 知 監理機
關, 但 銀行應 該自身做到 隨 時充 分管理委外安排的 相 關風險, 而且 任何
由高階管理人員來
的委外責任應完
的作業與服務委外 全 包括 : 負 責。在 此 所 謂 的 非 重要或 非 關 鍵
1. 委外並不會 造 成重 大 風險,並 且 不會有 損 原則 3-1 所 列 事項 ; 及
2. 對銀行提供的 顧 問 服務 ( 如法 律 或 稅 務諮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