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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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95





                           委外業務      必須   不  影響  原則    1  中有關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銀行高階

                       管理人員應       該  對銀行    負  起  管理委外作業與服務完             全  的責任,所以高階管
                       理人員應     該  善用各種管理         方  法,以確     保  委外業務持續        符合   如  同  將  此  等業
                       務  自  行處理一    樣  的  具  有  品質  及作業與服務       水  準。



                                                                                 是否
                                                                                      該
                                                      委外銀行的提
                                                  評估
                                                                     案
                                   監理機關可以
                       委外,以  銀行應  便  該即時且充     分  通  知  監理機關其      欲  將重要或關 ,並  思  考  鍵  的作業與服務  委外提  案
                       已  經  審慎  考量  ,  而  進一步於     必  要  時採取相     關  措施  或  限制條件     。因   此  ,監
                       理機關要將銀行規            模  、委外作業與服務性             質  、委外供應者         市  占率   與  特
                       點、契約     期限   、及   潛  在  利益  衝突    (  例  如,將  內部稽核      委外予銀行       財  務  簽
                              師
                       證
                         身
                                          落
                                             實對
                                                                                 發展
                                                                                      通
                       本  會計 及委外供應者  )   等因  素  納  入考量  消  。  此  外,銀行也應將任何與    大  影響  委外供應者 知  監理機
                                                           務之能力有關的重
                                                    費
                                                      者
                                                         義
                       關。
                           另  鑒  於為維持對       客戶  的資   料保護     及監理機關的有效監理,當進行歐
                       洲  經濟區    (European Economic Area      ,  EEA)   的  跨  國委外安排      時  ,委外
                       銀行應
                                                            欲採取集
                       outsourcing)  格  外慎重 ,或所委外的供應者  考量  。  又  若  銀行  獲  得監理機關  團  內  的委外  理或依   (intra-group   據相  關的
                                                                            權辦
                                                                          授
                       法令  被  允  許  承  作  存  、  放  款  業務  時  ,銀行應  該瞭解    監理機關在       評估集     團  內
                       委外安排風險及          相  關處理    時  會  考量  許多  條件   ,  例  如,銀行     影響   或  控制  委
                       外供應者的能力          程度 到  監理的   程度  如何。             個  銀行  集  團  作整  合  性監理
                                             為何,及在監理機關對整
                       時
                         ,委外供應者受
                       原則   4:   有關銀行非重要或非關鍵的作業與服務委外,應該不要有所限制。


                           在  某  些  情況  下,銀行將作業服務委外                 雖  並不   需  要  充  分  通  知  監理機

                       關,  但  銀行應    該自身做到        隨  時充  分管理委外安排的           相  關風險,      而且   任何
                                          由高階管理人員來
                       的委外責任應完
                       的作業與服務委外         全 包括   :              負  責。在    此  所  謂  的  非  重要或  非  關  鍵

                           1.   委外並不會     造  成重   大  風險,並     且  不會有   損  原則   3-1  所  列  事項  ;  及
                           2.   對銀行提供的       顧  問  服務   (  如法  律  或  稅  務諮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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