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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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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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作業與服務      混亂   。

                           在  相信   銀行   利  用委外   改  善效   率  及規  模  經濟   效  益  ,勢  必產生某     種形式
                       之  集  中風險的    情況   下,監理機關         評估   及監   督  銀行的委外      政策   與風險管理
                       計畫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銀行  考量  委外作業與服務         集  中所引    起  的  潛  在風險。













                           歐洲銀行監理委員會在               參考   了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               聯  合  論  壇  、

                       其他國際組織的規範、及歐洲委外的實際                         做  法  後  ,於  2006  年   4  月提出
                         〈委外標準〉
                       了
                                                                                      保
                                                                                         所提出的
                       銀行監理委員會與歐洲       (Standards on Outsourcing)   證  券  監理機關委員會已  更  正  版  的諮詢  文  件  ,歐洲
                                                                        充
                                                                               議以確
                                                                            商
                                                                          分
                       委外原則是與歐             盟  的金融      工具市場       指令     (Markets in Financial
                                                                             2
                       Instruments Directive   ,  MiFID)   的  條款具   一致性,         且  是適用於所有的
                       信  用機構     (credit institution) (  後  續  內容  皆以  「  銀行  」  一  詞  代替  「  信  用
                            」
                       機構
                                                                                    考量
                                                                                         當地
                                                                            彈
                       務,  而此  )  。這套委外原則        試圖   提供予    全  歐  盟  一  合  適  且  風險  聚焦  的監理實  市場
                                                                               性的
                                委外原則是原則性的,各國監理機關可以
                       特  性、實務、及法令           後  作調整。在所提出的             12  個  原則中,除第一          個  原
                       則是對委外       相  關用  詞  的定  義  外,其    餘  原則的    內容  如下。
                       原則    1:   有關委外風險及委外業務管理的最終責任是在委外銀行的高階
                                管理人員身上。


                           委外的     制度   應  該  確  保  所有委外供應者的委外作業與服務不會妨礙銀
                       行的監    督  與管理。委外作業與服務的責任                    必須   由委外銀行來        承  擔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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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於       2007  年  11  月  1  日生效,用來取代之前的投資服務指令           (Investment
                        Services Directive  ,  ISD)  ,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擴大現行投資服務指令的範圍,並引進新的
                        規範,尤其是在公司內部組織與業務行為上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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