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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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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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作業與服務 混亂 。
在 相信 銀行 利 用委外 改 善效 率 及規 模 經濟 效 益 ,勢 必產生某 種形式
之 集 中風險的 情況 下,監理機關 評估 及監 督 銀行的委外 政策 與風險管理
計畫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銀行 考量 委外作業與服務 集 中所引 起 的 潛 在風險。
歐洲銀行監理委員會在 參考 了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 聯 合 論 壇 、
其他國際組織的規範、及歐洲委外的實際 做 法 後 ,於 2006 年 4 月提出
〈委外標準〉
了
保
所提出的
銀行監理委員會與歐洲 (Standards on Outsourcing) 證 券 監理機關委員會已 更 正 版 的諮詢 文 件 ,歐洲
充
議以確
商
分
委外原則是與歐 盟 的金融 工具市場 指令 (Markets in Financial
2
Instruments Directive , MiFID) 的 條款具 一致性, 且 是適用於所有的
信 用機構 (credit institution) ( 後 續 內容 皆以 「 銀行 」 一 詞 代替 「 信 用
」
機構
考量
當地
彈
務, 而此 ) 。這套委外原則 試圖 提供予 全 歐 盟 一 合 適 且 風險 聚焦 的監理實 市場
性的
委外原則是原則性的,各國監理機關可以
特 性、實務、及法令 後 作調整。在所提出的 12 個 原則中,除第一 個 原
則是對委外 相 關用 詞 的定 義 外,其 餘 原則的 內容 如下。
原則 1: 有關委外風險及委外業務管理的最終責任是在委外銀行的高階
管理人員身上。
委外的 制度 應 該 確 保 所有委外供應者的委外作業與服務不會妨礙銀
行的監 督 與管理。委外作業與服務的責任 必須 由委外銀行來 承 擔 ,作業
2
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於 2007 年 11 月 1 日生效,用來取代之前的投資服務指令 (Investment
Services Directive , ISD) ,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擴大現行投資服務指令的範圍,並引進新的
規範,尤其是在公司內部組織與業務行為上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