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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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服務委外並不能           解  除委外銀行對委外           相  關業務    活動   所應遵循法令的責

                       任。委外銀行應          該  被  要求在可    自  行處理的業務上          具備   高  度  的作業與服務
                       水  準,並   保  有  充  分的  核心   競  爭  力,以   備  緊急事    故  發  生時  ,有將委外作業
                                為
                              改
                                   直接
                       與服務    負  起  完  全且全部 處理  控制 的責任。 的能力。委外不應     影響   銀行管理人員在          相  關法
                       令下應

                       原則   2:   不能將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授權作委外安排。

                           若  將  核心  管理   功  能委外,一       般被   認  為是與高階管理人員            秉  持  自身  的

                       責任來    經營   銀行是    相  矛盾   的,  尤  其風險    策  略  與風險   政策   的訂定、風險         承
                       擔

                                                      能、及對監理機關與
                                          程
                                             監
                                                    功
                       策  能力等 策  略  核心  管理 流  功  能。因 督  的  此  ,銀行不應將與風險     層面 費  及  相  關  控制  的  政
                                                                                    最終
                                                                                         的責任委
                                、作業
                                                                            消
                         與
                                                                                 者
                       外。
                       原則    3:   銀行不能將需有監理機關依法核發執照營業之存、放款的業務
                                委外,除非委外供應者獲得監理機關授權辦理或依據相關的法
                                令是被允許承作此等業務。
                       原則   3-1:   倘若銀行在不違反原則             1  及原則    2  之情況下,欲將業務委外必
                                 須未有損害下列事項發生                :

                           1.   委外銀行的業務或提供之金融服務的                     市場   秩  序;

                           2.   高階管理人員管理及監            督  委外供應者業務          活動   的能力    ;
                           3.   其他  內部  治理   單位    (  如  董  事會或  稽核  委員會     )   對高階管理人員        落

                                督工
                         相
                       實
                                                  工
                           4.  關監  監理機關  作的能力 落  實監理  ;  及    作的能力。
                       原則
                                 委外銀行在將重要或關鍵的業務委外時,應慎重考量,並且應
                            3-2:
                                 將委外狀況充分通知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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