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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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服務委外並不能 解 除委外銀行對委外 相 關業務 活動 所應遵循法令的責
任。委外銀行應 該 被 要求在可 自 行處理的業務上 具備 高 度 的作業與服務
水 準,並 保 有 充 分的 核心 競 爭 力,以 備 緊急事 故 發 生時 ,有將委外作業
為
改
直接
與服務 負 起 完 全且全部 處理 控制 的責任。 的能力。委外不應 影響 銀行管理人員在 相 關法
令下應
原則 2: 不能將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授權作委外安排。
若 將 核心 管理 功 能委外,一 般被 認 為是與高階管理人員 秉 持 自身 的
責任來 經營 銀行是 相 矛盾 的, 尤 其風險 策 略 與風險 政策 的訂定、風險 承
擔
能、及對監理機關與
程
監
功
策 能力等 策 略 核心 管理 流 功 能。因 督 的 此 ,銀行不應將與風險 層面 費 及 相 關 控制 的 政
最終
的責任委
、作業
消
與
者
外。
原則 3: 銀行不能將需有監理機關依法核發執照營業之存、放款的業務
委外,除非委外供應者獲得監理機關授權辦理或依據相關的法
令是被允許承作此等業務。
原則 3-1: 倘若銀行在不違反原則 1 及原則 2 之情況下,欲將業務委外必
須未有損害下列事項發生 :
1. 委外銀行的業務或提供之金融服務的 市場 秩 序;
2. 高階管理人員管理及監 督 委外供應者業務 活動 的能力 ;
3. 其他 內部 治理 單位 ( 如 董 事會或 稽核 委員會 ) 對高階管理人員 落
督工
相
實
工
4. 關監 監理機關 作的能力 落 實監理 ; 及 作的能力。
原則
委外銀行在將重要或關鍵的業務委外時,應慎重考量,並且應
3-2:
將委外狀況充分通知監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