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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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令的規定,並注 意 因多家的銀行 集 中委 託單 一的委外供應者提供
委外作業與服務可能 產生 的 集 中及系統風險。
原則 1: 監理機關應將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列為持續評估的項目。監理
機關應採行適當的監理方法,確保委外契約不會成為銀行規避
法令遵循的一種手段。
監理機關應將委外作業與服務視為對銀行整 體 風險 評估 的一 部 分並
納 入考量 。為 評估 及監 督 銀行的委外 政策 與委外風險管理,並為確 保 監
理機關一 旦 提出監理要求, 即 可 迅 速 取 得有關委外業務的 帳冊 與 紀錄憑
證
,不管其是否為
得,對銀行
得有關委外作業與服務的資訊。以上所述資訊的 直接 的委外供應者或 又 另 轉包 予其他供應者,皆可 而言 ,應 取
取
是可 經常 直接向 委外供應者調閱, 惟 對監理機關 而言 ,可能是以 直接 或
間 接 的 方 式調閱。另委外契約應 包含 要求將 帳冊 及 紀錄憑證保存 於監理
機關管 轄權 所及的 區 域 內 ,或委外供應者一 經 監理機關要求, 即 應 同意
將
帳冊
轄權
紀錄
為有 及 紀錄憑證 於監理機關調閱委外供應者有關 的 正 本或 影 本 送 達 監理機關管 辦 理委外業務的 所及的 區 域 內 。
、
利
帳冊
憑證 、及資 料 ,監理機關應 考量執 行適當的法規及 措施 ,其中 包括 委外
安排的契約 條款 應 接 受監理機關查閱, 且 監理機關有 權 查 核 委外供應者
受 託 業務的 帳冊 及 紀錄憑證 ,並可 同時 調閱任何 轉包商 的 帳冊 及 紀錄憑
條款
契約
證
、及其他資
業務的 , 且 帳冊 、 紀錄 應規範委外供應者 料 。 需 依 據 監理機關要求, 編製 有關受 託
原則
2:
監理機關應注意數家銀行作業與服務集中委託少數委外供應者
處理所可能引起的風險。
)
可能構成系統性
外作業與服務 當 少 數 幾 家委外供應者 ,作業風險將 ( 有 時僅 提高, 1 家 且 同時 對多家金融機構提供委 威脅 。另一
時
同時
種 情況 是, 數 家委外供應者依賴 相同 的業務不中 斷 服務供應者 ( 如 共 用
同 一 災害復 原作業 場 所 ) , 若該 等 場 所的 產 能不 足 ,可能導致多家銀行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