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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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法令的規定,並注              意  因多家的銀行        集  中委   託單  一的委外供應者提供

                       委外作業與服務可能            產生   的  集  中及系統風險。

                       原則    1:   監理機關應將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列為持續評估的項目。監理

                                機關應採行適當的監理方法,確保委外契約不會成為銀行規避
                                法令遵循的一種手段。


                           監理機關應將委外作業與服務視為對銀行整                            體  風險  評估   的一   部  分並
                       納  入考量   。為   評估   及監   督  銀行的委外       政策   與委外風險管理,並為確                保  監

                       理機關一     旦  提出監理要求,          即  可  迅  速  取  得有關委外業務的         帳冊   與  紀錄憑
                       證
                         ,不管其是否為
                                                                            得,對銀行
                       得有關委外作業與服務的資訊。以上所述資訊的  直接  的委外供應者或       又  另  轉包  予其他供應者,皆可      而言   ,應  取
                                                                          取
                       是可  經常   直接向     委外供應者調閱,           惟  對監理機關       而言   ,可能是以       直接   或
                       間  接  的  方  式調閱。另委外契約應            包含   要求將    帳冊   及  紀錄憑證保存        於監理

                       機關管    轄權   所及的    區  域  內  ,或委外供應者一          經  監理機關要求,          即  應  同意

                       將
                         帳冊
                                                                         轄權
                                                                                              紀錄
                           為有  及  紀錄憑證 於監理機關調閱委外供應者有關  的  正  本或  影  本  送  達  監理機關管  辦  理委外業務的  所及的  區  域  內  。
                                                                                           、
                                利
                                                                                      帳冊
                       憑證  、及資     料  ,監理機關應        考量執    行適當的法規及          措施   ,其中     包括   委外
                       安排的契約       條款   應  接  受監理機關查閱,          且  監理機關有       權  查  核  委外供應者
                       受  託  業務的   帳冊   及  紀錄憑證     ,並可    同時   調閱任何      轉包商    的  帳冊   及  紀錄憑
                                   條款
                              契約
                       證
                                          、及其他資
                       業務的 ,  且  帳冊  、  紀錄  應規範委外供應者  料  。     需  依  據  監理機關要求,     編製   有關受    託
                       原則
                             2:
                                監理機關應注意數家銀行作業與服務集中委託少數委外供應者
                                處理所可能引起的風險。

                                                                   )
                                                                     可能構成系統性
                       外作業與服務  當  少  數  幾  家委外供應者 ,作業風險將   (  有  時僅  提高,  1  家 且  同時  對多家金融機構提供委  威脅  。另一
                                     時
                                                      同時
                       種  情況  是,   數  家委外供應者依賴           相同   的業務不中       斷  服務供應者        (  如  共  用
                       同  一  災害復   原作業    場  所  )  ,  若該  等  場  所的  產  能不  足  ,可能導致多家銀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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