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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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約定的事件(信用事件或保險事 故 ),因之當事人一方是 否 履 行義務並不確
定。
但 財產 保險契約與信用衍生性商品也 存 在 重 大 區 別, 包括 :
1. 對保險利益的要 求 不同
一 般 而 言 , 投 保人必須對 作 為保險 物 件的 財產 及其有關利益 具 有法律上 承 認
的利益。例如,我國保險法第 十 七 條規定「要保人或 被 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 無 保
險利益者,保險契約 失 其效 力 」。但在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中,即使對標的資 產
沒 有 任何“ 法律上 承 認的利益 ” (如信用保護買方為 賺 取 利 潤 ,進行信用 違 約 互
換 的 投 機交易),信用保護買方也同樣可以進行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有關交易 受到影響 。
的法律效
並不因此
力
2. 保險範圍 存 在 差異
在 財產 保險中,保險人主要是對保險標的的 滅 失 、 毀 損 以及與此相關的利益
提供保險,這與信用衍生性商品的保護範圍(信用事件) 存 在明顯 差異 。但 需 要
指 出的是,在信用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範圍主要 包括債 務人的商業風險 和政 治
風險,這 些 保險範圍與信用衍生性商品的信用事件的範圍 存 在 競 合 情 形:如 債 務
人 破產 , 既 是信用保險的保險 責 任 範圍,同時也是 啟 動 信用保護賣方 承 擔 支付 義
務的信用事件之一,但信用保險與信用衍生性商品之 間 的關係並不能因此而 被 混
淆 。上述 競 合現 象 只 能 說 明,信用保險與信用衍生性商品 均具 有信用風險管理的
功 能。
3. 賠 償 啟 動 條件不同
在 財產 保險中,如 果 保險標的未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 損失 , 被 保險人就 無 權
要
,信用保護賣方就有義務
信用事件
買方
向
“
要發生約定的
只 求 保險人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即 ” “無損失無 賠 償” 原 則 。但在信用衍生性商品中,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至
於是 否 發生 損失 有時並不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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