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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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大 量 利 率 交 換 契約( IRS ),結 果 發生 鉅 額 虧損 。 地 方 政府 控 告 上手 投 資銀行
在他 們購 買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對其風險與價值有 誤導 之 嫌 ,而 且 控 訴 上手銀行
在推 銷 金融 產 品時並 沒 有 告知地 方 政府 其 IRS 契約之詳細權利義務內 容 ,與在
進行金融交易時應注意 具 法律效 力 之交易文件。最 後 ,英國最 高 法 院 判決地 方 政
政府
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交
府簽
間
效,此一
無
易合約 訂之利 皆 屬 率 交 換 契約係屬 判決 越 權行為,所有與 投 資銀行 損失高 地 方 達 1.2 之 億 英 鎊 。
使上手
該 案 雖未 涉 及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但對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 仍 有 警 示效
應。信用衍生性商品就如同所有的衍生性商品一 般 ,其交易契約 涉 及許多條件以
及 具 法律效 力 的各式條 款 ,其中風險 告知 與 揭露 更 是交易雙方 容 易有 爭 議之處,
而這也成為了法律風險( Legal Risk )的 來 源 。法律風險 源 自 於因法律因 素 使交
易對手 無 法 履 行契約義務的可能性之風險,其 損失 的發生,可能是因合約不 具 法
律效 力 或合約的 簽 訂屬 越 權行為。 換言 之,法律風險 包含 了合約本 身 可能不合
法,亦可能係因 簽 訂合約者未 取 得適當的 授 權。
因之,我國金融機構應 建立 健 全 控 制法律風險的機制 和 制 度 , 嚴格 審 查 交易
對手的法律
真履
時,金融機構也應充分認 地位 、交易資 格 及 授 權權 限 ,確保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合法有效。同 承 擔的 責 任 或義務。
並認
行其在交易中須
識
(四)信用衍生性商品的定性問題
前 面我 們 談 及一個信用衍生性商品與保證 爭 議的 案 例。在實務上, 更 常 見的
是信用衍生性商品與保險的 混淆 , 致 使信用衍生性商品的法律效 力 不 清 ,對發展
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市場構成不確定性。
財產 保險契約是以 財產 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在 財產 保險
中, 投 保人根據契約約定, 向 保險人 支付 保險 費 ,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
生的事 財產 故 因其發生所 造 成的 財產損失承 擔 賠 償 保險金 之處: 責 任 。
似
保險契約與信用衍生性商品有許多相
1. 兩 者 均 是 轉 移 與特定 財產 相關的信用風險 工 具 ;
2. 兩 種 都 具 有或有 賠 償 性 質 ,即有關 責 任 的發生 均需取決 於在特定時 間 內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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