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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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構成 賠 償 的條件 只 有一個:當 押 匯 款無 法 回 收 時, Z 銀行即 需 賠 償 ,
清 晰 簡 單 ; 且 Z 銀行已 先支付全 額標的 債 務現金 USD $ 50 M 給 Y 銀行, Y 銀行
完 全 沒 有交易對手風險。 職 是之 故 , Y 銀行不認為此交易屬信用衍生性交易,應
屬 “ 保證 ” 的性 質 , 故 與交易對手 簽 訂 普 通 契約,而不 選擇簽 訂 ISDA 相關契約
途徑
,此可
由 於上述 減 低交易成本。 因, 作 為信用保護賣方的 Y 銀行與信用保護買方的 Z 銀行,在
原
會計處理上 皆 以 “ 保證 ” 的方式 入 帳 , 僅 作 備抵呆帳 ,不 做 評 價。
對於此交易,有以 下 討 論 議題:
先支付全
某些
1.
FRPA
言
者認為
交
論
現金 人認為此 FRPA 給 是一個 銀行。易 CDS 交易, 之, 只 不過 Z 銀行已 屬 “ Funded 額標的 ” CDS 債 務
Y
USD $ 50 M
易, 仍 屬信用衍生性商品, 故需 依 Mark to Market 原 則 定期 評 價,同時 需向
報 一筆信用衍生性交易。
銀行
央
中
彙
2. 平心 而 論 , 由 於此交易對 賠 償 的條件 限 縮 到“ 當 押 匯 款無 法 回 收 ” 的 唯 一 情
況, 比 之 ISDA 所定義的信用事件( Credit Events ) 簡 單 許多, 且 Y 銀行已將
全 數 款 項 收 到 , 故 從風險的 角 度來說 , Y 銀行當 作 是 “ 保證 ” 的 做 法, 尚無
不妥。
因為 縱 使出 口 押 匯 的 貿 易融資 款仍 在 Y 銀行的 帳 上,但關 鍵 是現金已 全 數事
先 收 到 , 則 其相對應的 “ 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 ” ,依 Basel II 風險 沖抵
( Risk Mitigation 十 章 資本計提之 )規定,可以 討 論 )。 “ 0 ” 視 之,亦即該 貿 易融資 款 並不 涉 險(詳
見本書第
3. 另就信用保護賣方 Z 銀行而 言 , 既 然交易對手 Y 銀行 視 為 “ 保證 ” ,我方當
然也可 視 為是 “ 保證 ” 交易,此時 只 需 提 備抵呆帳 ,不 需作 Mark to Market
的 評 價,也不 需 當 作 是信用衍生性商品 向 中 央 銀行 彙 報 。
但另有一 派 見解認為,本 案 對 Z 銀行的效 果 如同「 間 接 授 信」,其實是一種
信用 連 結 放款 ( CLL ; Credit-Linked Loan )(詳見本書第 四 章 ), Z 銀行同
時 承 擔 Y 銀行及標的 債 務 - 貿 易融資 放款 的信用風險, 且 其主要風險為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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