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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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構成      賠  償  的條件   只  有一個:當      押  匯  款無  法  回  收  時,  Z  銀行即  需  賠  償  ,
            清  晰  簡  單  ;  且  Z  銀行已  先支付全   額標的    債  務現金   USD $ 50 M   給  Y  銀行,   Y  銀行

            完  全  沒  有交易對手風險。         職  是之  故  ,  Y  銀行不認為此交易屬信用衍生性交易,應
            屬  “  保證  ”  的性  質  ,  故  與交易對手    簽  訂  普  通  契約,而不   選擇簽    訂   ISDA  相關契約

            途徑
                 ,此可
                 由  於上述  減  低交易成本。 因,  作  為信用保護賣方的     Y  銀行與信用保護買方的             Z  銀行,在
                          原
            會計處理上       皆  以  “  保證  ”  的方式  入  帳  ,  僅  作  備抵呆帳  ,不  做  評  價。

                 對於此交易,有以          下  討  論  議題:

                                                                        先支付全
               某些
            1.
                                                                  FRPA
                                                 言
                                                          者認為
                                                                                           交
                                                        論
               現金   人認為此      FRPA  給 是一個  銀行。易  CDS  交易, 之,  只  不過  Z  銀行已  屬  “  Funded  額標的 ”  CDS  債  務
                                     Y
                     USD $ 50 M
               易,   仍  屬信用衍生性商品,           故需   依  Mark to Market   原  則  定期  評  價,同時   需向
                           報  一筆信用衍生性交易。
                    銀行
                  央
               中
                         彙
            2.   平心  而  論  ,  由  於此交易對   賠  償  的條件   限  縮  到“  當  押  匯  款無  法  回  收  ”  的  唯  一  情
               況,   比  之  ISDA  所定義的信用事件(           Credit Events  )  簡  單  許多,  且  Y  銀行已將
               全  數  款    項  收  到  ,  故  從風險的  角  度來說  ,  Y  銀行當  作  是  “  保證  ”  的  做  法,  尚無
               不妥。
               因為   縱  使出  口  押  匯  的  貿  易融資  款仍  在  Y  銀行的   帳  上,但關    鍵  是現金已     全  數事
               先  收  到  ,  則  其相對應的   “  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  ”  ,依  Basel II  風險  沖抵

               (  Risk Mitigation  十  章  資本計提之  )規定,可以  討  論  )。 “  0    ”  視  之,亦即該  貿  易融資  款  並不  涉  險(詳
               見本書第

            3.   另就信用保護賣方         Z  銀行而    言  ,  既  然交易對手     Y  銀行  視  為  “  保證  ”  ,我方當
               然也可    視  為是  “  保證  ”  交易,此時      只  需  提  備抵呆帳    ,不  需作    Mark to Market

               的  評  價,也不    需  當  作  是信用衍生性商品        向  中  央  銀行  彙  報  。

               但另有一      派  見解認為,本       案  對  Z  銀行的效    果  如同「    間  接  授  信」,其實是一種
               信用   連  結  放款  (  CLL  ;  Credit-Linked Loan  )(詳見本書第      四  章  ),  Z  銀行同
               時  承  擔  Y  銀行及標的      債  務  -  貿  易融資  放款   的信用風險,        且  其主要風險為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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