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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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故需 以 Mark to Market 原 則 認 列損 益(詳見本書第 十 一 章 會計處理 部
份 )。
4. 要 言 之,本 案 的 爭論 焦 點 是: 它 是一個 “ 信用衍生性交易 ” 還是一個 “ 保
證 ” ? 認定不同, 後 面的 連 帶 的會計處理亦大不相同。
本 案 若 是認定為 “ 保證 ” 交易, 則 計 入 「金融 監督 管理 委 員會( 簡 稱金管
會)」
授
信行為,
務的
行而 言 授 信定義, 反 之, 債 若 認為是信用衍生性交易,雖然對信用保護賣方銀 惟 此類交易 卻 不計 入 金管會 授 信範
,是一種對標的
疇 ,因此使銀行可以 藉 此類交易規 避 種種 授 信 限 制(詳見本書第 四 章 ),值
得我 們 進一 步深思 !
十一、金融機構從事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信用衍生性商品發展時日 尚短 ,但 常 與法律 訴訟 有關,因之,我國金融機構
除 應 積 極 吸 取 國 際 市場的 技 術 發展, 尤 其應注意一 些產 生 爭 議的法律問題,以為
前 車 之 鑑 。以 下簡 要 論 述金融機構從事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注意的 幾 個法律
5 :
問題
(一)信用事件的定義問題
在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中,交易雙方可以採用 ISDA 的標準版本以確定信用
事件的 具 體範圍 和含 義,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但 由 於 ISDA 有其本 身 的 缺 陷 或
者交易當事人認 識 上的 差異 ,交易中 仍 存 在 較 大風險。
德 意 志 銀行( Deutsche Bank AG )與 澳 新銀行( ANZ ) 集 團 公司 ( 1999 )的
訴訟 就是一個例證。在該 訴訟 中,大 和 ( 歐 洲 )銀行 “ Daiwa ( Europe )
Limited ” (以 下 稱大 和 銀行) 向 莫斯 科 市 政府 提供 5,000 萬 美 元 的 貸 款 ,該 貸 款
的還 款 截 止 日為 1998 年 8 月 19 日。大 和 銀行與 德 意 志 銀行 簽 訂信用 違 約交 換協
和
貸
銀行為大
協
定(
志
與此同時, 定 I ),根據 德 意 協 定 I , 德 意 沖 其與大 和 銀行 銀行上述 協 定 I 的信用風險,又與 款 提供信用保護。 澳 新銀
銀行為對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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