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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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目標資 產 的風險 隔離 程度 不同
財產 保險契約中,保險人的保險 責 任 與保險標的風險 密切 相關,其 責 任 因
在
保險標的 危 險 程度 的增 減 而 需作 相應的 調 整。如我國保險法規定,在契約有效期
內,保險標的 危 險 程度 增 加 時, 被 保險人按 照 契約約定應當及時 通知 保險人,保
險人有權要 求 增 加 保險 費 或者解 除 契約;保險標的 危 險 程度 明顯 減少 時,保險人
應當降低保險 費 ,並按日計算 退 還相應的保險 費 。而在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中,
信用保護買方 僅 將標的資 產 的信用風險 轉 移 給 信用保護賣方, 且 該信用風險與標
的資 產 的其他風險 嚴格 分 離 。
5. 責 任 賠 償後 的處理方式不同
保險人或
向被
保險
得
取
賠
,即可
償
支付 財產 保險 償後 存 在 代 位 追 償 權制 位 度 :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約定 權, 且被 保險人不得 損 害 保險人的該項權 受 益人
代
追
利, 否則 ,保險人有權 扣減 保險 賠 償 金。如我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
的之 損 害 而 造 成保險事 故 ,保險人 自向被 保險人 賠 償 保險金之日 起 ,在 賠 償 金額
範圍內 代 位 行使 被 保險人對第三者請 求 賠 償 的權利。 由 於 被 保險人的過 錯 致 使保
險人不能行使 代 位 請 求 賠 償 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 扣減 保險 賠 償 金。但在信
用衍生性商品交易中,不 存 在信用保護賣方的 代 位 追 償 問題。
雖然信用衍生性商品與保險 存 在實 質區 別, 兩 者不應 被 混淆 ,但是,根據有
關國 家 的保險法制, 仍 然 難 以 排除 將信用衍生性商品合約 “重 新定性 ” 為保險契
約的可能。
例如在英國,雖然信用衍生性商品合約不屬於英國 1982 年保險法( UK’s
整之範
Insurance Act 1982
仍
)
調
)
事人: 由 於 下 述 原 因,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合約依然可能 疇 ,但英國金融 服 務 局 ( FSA 被 定性為保險契約: 提 醒 有關交易當
(1) 合約中未明確 聲 明其性 質 為衍生交易合約而 非 保險契約;
(2) 如 果 交易雙方約定, 只 有在發生信用事件 且 信用保護買方 遭 受 實 際損失
時信用保護賣方 才 有義務 支付 ;
(3) 即使合約雙方明確 聲 明雙方並 無建立 保險關係的意 思 表 示,但如 果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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