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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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類型財產貸款
很 多 不動產貸 放 者都 避 免承 做 特殊 類 型 財 產 ( 諸 如 戲 院 、 教 堂 、
別 墅 、 停 車 場及 旅 社 ) 的貸款,此乃因這些 財 產的市場非常有限。在
時 機良 好時,這些 財 產或 許 很好 賣 , 但 貸款者很 少 須在此時 拍 賣 此 種
不動產,一 般 都 是 在時 機 不好時 才 須 予 以變 賣 ,故不一定能收 回 貸款
的金額。 再 者,這 種 貸款有時還須 承擔某 一 種 產業 退 化 的 風險 。
公司用財產與 住宅 用財產的變 賣能力
在 形 式上, 公司 用 財 產的 抵押 與一 棟 住宅 用的 財 產之 抵押甚 為 相
。
然
似
有
銀行 而, 持 實質 住宅 上 仍 有重大的 權者,視此 差異 。 財 產為其貸款的 真 正保 障 , 它 可
用
抵押
合理地 確 信在 拍 賣抵押品 時, 至 少 可收 回 其 抵押 的金額。 若 銀行 持 有
第一 順 位抵押 權, 它 可 優 先 得 到此 財 產 被 迫 出 售 的收入, 亦即 ,不 幸
出 售 ,其出 售 收入將 足 以 抵付向 法 院 拍 賣 之費用與土地增 值稅 ,及第
一 順 位抵押 權的 全 額 債 權。
若 借款人不能 清 償 第二與第三 順 位抵押 者的利 息 ,則 抵押 權的 持
有人 隨 時可 拍 賣抵押品 , 但 第一 順 位抵押 權有 優 先 受 償 權, 若 有 剩 餘
才 清 償 第二與第三 順 位抵押 權者。
以 公司 用 財 產 抵押 的 情況 則與 住宅 用 財 產 抵押 大不 相 同。在以 公
司財
抵押擔保財
若公司
變
被
保 障 產 抵押 的 情況 迫 下, 賣 抵押 權的 持 有者視 公司 產之 的收益能力為其主要的 可能大為 減 縮 ,
價值
,
資產,則
此在配合 特 定需要 ( 例如規 格 、設 計 、建 造 及地 點等 ) 的 工 業廠 房 尤
其 真 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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