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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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次
每
稽核
年
為
至
率 則為 均 每 年 至 少辦理 少辦理一 兩次 。 , 遵 守法令自 評 檢核工作之 頻
5. 就 查核工作 替代 性而言, 凡 該月份已辦理 (1) 一般自行查
核, (2) 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稽核及 (3) 遵 守法令 遵循
事項自 評 檢核者,都 得免 辦理 專 案自行查核工作。
「
每
所
6.
半年
次
至
年, 謂 七 至 十二月為下半年,各半年 至 少辦理一 次 」, 係指每 少辦理一 年一 至六 。 月為上半
7. 關於查核工作 得 順延 之 情形: 一般自行查核工作 應 於 每 半
年 至 少辦理一 次 ,但 當 有監理機關或內部稽核單位作一般
業務稽核時, 得 順延 至次 月份辦理,但 若 順延 而 致 一般自
行查核時
月辦理之一般自行查核工作, 間 超 過 半年之期限時,或者是於 均 不 得 順延 。 每 年 六 月或十二
8. 各種查核 結果 都 必 須 出具 報 告 ,其中「內部稽核檢查報
告 」於 董 事 長批 示後,除須 函覆 受檢單位外,須報檢查機
構及主管機關 備 查,並於 每 半年檢查 完 畢 後, 彙 總 檢查 缺
查,
失
告
再呈 報 報檢查機構及主管機關 ,事先 送 交監 察 人審 備 查。 待 董 (理)事會 通過 後,
9. 最後,銀行須於 每 年四月 底 前 將「內部控制制度 聲 明 書 」
併 同會計師「查核報 告 」, 函送 財政部 備 查。
其 次 ,我們將介紹內部控制制度的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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