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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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或
未確
程序
要之控制
「公
」;
缺失
者,即為重大
影響
陋 ,其金 額 對財務報表 尚 未設置 具 有重大 實 遵 行;如此 缺失 導 致 之 錯誤 原 或 弊
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 六 點第二項之規定 :
「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 缺失 , 謂 第五點所列內部控制 任 一 組成 要 素
(按,即 指 五大 組成 要 素 包 括 「控制 環境 」、「 風 險 評估 」、「控
制作業」、「
目標
確
則相同) 未 能 資訊 理 及 溝通 」及「監督」,與此處所說的五大 之 達成 。」,以及實施辦法第二十八 評估原
保其
合
條 之規定,即會計師查核時所發現的 : 「 未提 所 需 要之報表等或 拒
絕說明」、「會計或紀 錄 有 虛偽 、 造假 或 缺 漏 , 情 節 重大者」、
「銀行 資產 不 足 以 抵償 負 債 或財務 狀況顯 著 惡 化」或「銀行之交易
對
條指出
七
重大事項為
務辦法第 淨 資產 有 減 損 之 虞 」。 甚至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 編製 或 提供 不實報表等
「受檢機構
:
資 料 ,導 致 財務 資訊 重大不實表 達 ,及受檢機構 拒 絕或推 諉編製 、
提供 報表等 資 料 , 責任應 由其受檢機構或其管理 階層負責 ;檢查 人
員並 得視 為 緊急 或重大事項處理。」
函
銀行法、政
要規定之 一般而言, 執 行方式 違反 均 屬「重大 缺失 府 」。 令及 董 (理)事會的 決議 等重
發現重大事項、 缺失 事項或重大 缺失 事項之後採 取更正措 施或
行 動更 為重要,因此,實施辦法中多 次提 到「立即」、「及 早 」、
「適時」、「 隨 時」 提出 改 正 、改 善 行 動 , 目 的在 藉 由 持續 性監督
或
評估
標 。 , 追蹤 、 覆 查或 考 核, 促 使 內控有效 執 行並 達成 內控的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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