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P. 44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或
                                              未確
                              程序
                    要之控制
                                                                                「公
                                                                          」;
                                                                     缺失
                                                        者,即為重大
                                                   影響
                    陋  ,其金   額  對財務報表  尚  未設置  具  有重大  實  遵  行;如此  缺失  導  致  之  錯誤  原  或  弊
                    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                         六  點第二項之規定         :
                    「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             缺失  , 謂 第五點所列內部控制            任  一  組成  要  素
                    (按,即     指  五大  組成  要  素  包 括 「控制   環境  」、「    風  險  評估  」、「控
                    制作業」、「
                                             目標
                                      確
                    則相同)     未  能  資訊 理  及  溝通  」及「監督」,與此處所說的五大  之 達成  。」,以及實施辦法第二十八  評估原
                                        保其
                                  合
                    條  之規定,即會計師查核時所發現的                  :  「  未提  所  需  要之報表等或     拒
                    絕說明」、「會計或紀             錄  有  虛偽  、  造假  或  缺  漏  ,  情  節  重大者」、
                    「銀行    資產  不  足 以  抵償  負  債 或財務   狀況顯   著  惡 化」或「銀行之交易
                    對

                               條指出
                             七
                                      重大事項為
                    務辦法第 淨  資產  有  減  損  之  虞  」。  甚至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  編製  或  提供  不實報表等
                                                   「受檢機構
                                                 :
                    資  料  ,導  致  財務  資訊  重大不實表     達  ,及受檢機構       拒  絕或推   諉編製    、
                    提供   報表等   資  料 ,  責任應   由其受檢機構或其管理            階層負責     ;檢查    人
                    員並   得視  為  緊急  或重大事項處理。」
                                                      函
                                        銀行法、政
                    要規定之  一般而言,  執  行方式  違反 均  屬「重大  缺失  府 」。  令及    董  (理)事會的  決議  等重

                         發現重大事項、        缺失   事項或重大      缺失  事項之後採       取更正措    施或
                    行  動更  為重要,因此,實施辦法中多                次提  到「立即」、「及          早 」、
                    「適時」、「        隨 時」  提出   改 正 、改   善  行  動  , 目 的在  藉  由  持續  性監督

                    或
                       評估
                    標 。     ,  追蹤  、  覆  查或  考  核,  促  使  內控有效  執  行並  達成   內控的    目





            36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