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P. 147
章
第 5
內部稽核制度
7 ,並於檢查完成 後兩個月 內 函 送 金融 檢查機
出內部稽核檢查報告
8
構 。 又 依規定,此一內部稽核檢查報告及其所 附 工作底稿,應至
少 保 留 五 年備 查。
稽核工作是一 種 持續性監督的工作,不 只 是對檢查 基 準 日 的 實
地查核,也要對 上 次檢查 加 以 追蹤 查核,而 且 要 加 以評估,並提出
改善建議,其工作
所說的:「內部稽核所負責的
會計
心
授
性質正 如台 北 大 學 又 類似企 系 王怡 管 顧問 教 公 司 之 諮詢 服 務,因此,其工作
持續性 服 務作業 模 式 ,不 同 於 傳 統 稽核, 必須 能 夠 提供有 價值 的 諮
詢 服 務, 給 內部各階層 決 策者。因此,內部稽核人要 先 有 新 的工作
認 知 , 儘快 體認 必須 作 好 自 我專業 知 識 與 技術 的提 升 , 才 能適應 新
9 稽核工作與其說是在執行監督工作,不 如 說
步潮
流
進
代
的
時
。」
是提供專業 確 認性、 諮詢 性及具 附加 價值 的 服 務。在 另 一 方面 ,稽
核工作既不是,也不能是 干 預管理者執行控制程序的工作。
7
稽核單位檢查完成後,須於多久時 間內提出內部稽核檢查報告,法無明文規
定,可於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中規定。依據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財政部台財融
第 86632494 號函發布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十
一條之規定: 「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十個工作天內提出檢查報告」 ,似
可供作參考。但有一個期限,即是稽核單 位之檢查報告須於檢查完成後二個
月內函送金融檢查機構,為最終期限。
8
同註 6 ,考核要點第 8 點。
9
王怡心教授, 31 版 。 「內部稽核的新定位與新功能」 ,民國 92 年 1 月 9 日,工 商 時
報,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