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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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內部稽核制度


                                                      在
                    行
                                                        且取得結
                             電腦
                           或
                                             ,考
                                  稽核
                                                                     書後
                    研習班  免  於  損  失之  兩  項經驗 研習班  時  ,  必須先 試 及格  台灣金融研  業證  訓  院參加  ,並  稽核人員 參 與稽
                    核  單  位之查核    實習  四次以    上 , 每 次查核項目至        少  一次,並應     撰寫實
                    習  查核  心得  報告,    呈  報  總  稽核核可   後備  查,   然後由總     稽核出具證      明
                    書  ,於派任經理       時  ,  併同  銀行負責人(即       新  派任之經理)資格         文件
                         主
                      報
                    申
                         由  管機關。  見  ,    九 十一  年  十  月三  十一  日  以  後  ,各銀行稽核  單  位將有
                           此可
                    一  批生力軍    ,也就是「       實習  稽核人員」,他們不一定              配置  在稽核    單
                    位,   但卻參   與稽核檢查工作。
                         至於  配置   人 力多少    ,  如  前  面已  提過的,銀行應依據營業           單 位之
                                                  應以
                                                但
                    多寡
                                                            「
                    則。有些  及其業務量大 較  大銀行,為  小  考量,  其 分 行的  配置  行查核工作可能  充足  之稽核人員」為原  流  於形  式  ,
                                           解決
                                                        自
                    而 增置   稽核人員,以用於派           駐分  行專責    辦 理 自 行查核工作。
                    四、查核方式


                         一  般  而言,  如巴塞爾委       員會所    發布   的「有效銀行監理核           心  原
                    則」第十     六  原則所述「有效的銀行監理制度應                  兼  具  實  地檢查與  場  外
                    監理」,銀行稽核          單  位所  辦  理的查核    方式  ) 也 分 為 兩種  ,即:

                                       On-site Examination
                    (一)實地檢查(

                                                 邀請相

                                  ,一為「一
                             兩種
                    查  又分 即  由  稽核  單  位  直接  派員或 般 查核」與「專業查核」,前者係對全  關  單  位派員  實  地檢查。  實  地檢  般
                           為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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