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P. 138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3 ,都是評估
目標,以及他們是否能維持獨立性、客觀性及適任性
內部稽核制度的執行有效性考量重點。
依我國審計準則第二十五號公報(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第四
條之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盡到下列職責:
檢查保護資產安全之措施是否適當。
1.
2. 檢查會計及業務資訊是否可靠及完整。
3. 檢查各項資源之運用是否有效率。
4. 檢查各項營運活動是否按照既定計畫執行,並達成預期目
標。
調查內部控制是否持續有效運作,並提出改善之建議。
5.
這些職責將具體表現於稽核檢查之工作底稿及稽核報告內容,
特別是在「揭露重大缺失事項」及「建議懲處有關應負責之失職人
員事項」中,可以看出內部稽核人員是否有勇於負責之表現。
至於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性與客觀性,對於稽核工作的品質與
成果有莫大關係,特別是作為監督銀行的角色而言。審計準則第二
十五號公報第十條規定對內部稽核人員評估是否適任提出下列考量
因素: 1. 內部稽核人員之教育程度及專業經驗; 2. 內部稽核人員
之在職訓練; 3. 內部稽核政策及程序; 4. 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指
派及其所受之督導與複核; 5. 工作底稿、稽核報告之品質及 6. 對
3
關於內部稽核人員應維持獨立性、適任性及客觀性,以及後二者之考慮因
素,請詳見我國審計準則第 月 5 日發布。第六章將有較深入的說明。 25 號公報(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 ,民國 82 年
10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