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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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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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標,以及他們是否能維持獨立性、客觀性及適任性
                    內部稽核制度的執行有效性考量重點。

                         依我國審計準則第二十五號公報(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第四
                    條之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盡到下列職責:

                            檢查保護資產安全之措施是否適當。
                         1.
                         2.   檢查會計及業務資訊是否可靠及完整。

                         3.   檢查各項資源之運用是否有效率。
                         4.   檢查各項營運活動是否按照既定計畫執行,並達成預期目
                            標。

                            調查內部控制是否持續有效運作,並提出改善之建議。
                         5.
                         這些職責將具體表現於稽核檢查之工作底稿及稽核報告內容,
                    特別是在「揭露重大缺失事項」及「建議懲處有關應負責之失職人
                    員事項」中,可以看出內部稽核人員是否有勇於負責之表現。

                         至於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性與客觀性,對於稽核工作的品質與
                    成果有莫大關係,特別是作為監督銀行的角色而言。審計準則第二
                    十五號公報第十條規定對內部稽核人員評估是否適任提出下列考量

                    因素:    1.   內部稽核人員之教育程度及專業經驗;                   2.   內部稽核人員
                    之在職訓練;        3.   內部稽核政策及程序;          4.   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指
                    派及其所受之督導與複核;               5.   工作底稿、稽核報告之品質及               6.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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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內部稽核人員應維持獨立性、適任性及客觀性,以及後二者之考慮因
                      素,請詳見我國審計準則第 月  5  日發布。第六章將有較深入的說明。  25  號公報(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     ,民國  8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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