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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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客戶申請現金卡程序,按研訓商銀之核卡作業方式,明顯未於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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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系統上建置客戶資料與信用的檢視功能,又因營業廳主管對主
管卡之管理與使用時機未確實管理,而遭林員得以自行開通放行 信用貸款舞弊
現金卡額度動用之設定,整個現金卡之徵審程序與核卡管制,明
顯未參照一般放款徵審規定,建立相關審查流程與牽制機制,形
成對屬授信業務的現金卡之管制方式,猶如對金融卡之管制方
式,因而無法有效的防範員工的道德犯罪。
( 三 ) 行員如此輕易即可取得客戶印鑑卡等開戶資料,對客戶個人資料
之管理與保護確實過於鬆散,且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要
求。又因對開戶資料之管理,明顯尚未建置將開戶資料鍵入(或
掃描)於客戶基本資料主檔系統資料,以為取用資料的權限管
理,且將客戶紙本資料予以存檔保管。而悉以紙本方式管理,是
易於給予行員隨時能接觸或冒用客戶身分或印鑑資料的機會,研
訓商銀的內部管理制度與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均需特別加強。
( 四 ) 對客戶得開立第二個存款帳戶之檢核制度,未有效建立控管程
序,致給予存款櫃員有偽開存款帳戶之機會;又因未建立客戶面
對面開戶對保程序,並錄影存證,而致行員偽冒客戶身分開戶事
件發生時,無法確認客戶是否本人曾親自來行開戶並為對保,而
使營業廳第一線主管無法即時查證,而得動用內部稽核人員查
證,才足以確認林員的犯行,對舞弊案件處理的即時性,明顯不
足。
( 五 ) 分行存、放款主管對客戶開戶與簽約對保的核對程序,因未落實
雙簽的牽制機制,致櫃員得以於對保欄位均由一人簽章,仍能獲
取放行開立帳戶;或現金卡之額度動用之申請書未送達,仍能由第
一線人員先行放行開通,相關內部管理機制顯然未建立,以致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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