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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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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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人涉建商冒貸 2 億元案 信用貸款犯罪
A 銀行分行黃姓經理被控於 1995 年間,得知建商將於某社區興建開發
案,惟尚未取得雜項執照,因需錢孔急,遂與建商共謀以人頭戶向銀行申貸
小額貸款,或以公司員工互保方式申請信用貸款,充當建築融資,建商允諾
貸款後給黃嫌一成回扣,並以低價讓黃姓經理承購房屋。黃嫌指示下屬配
合,不實徵信貸放近 2 億元給建商所提供的人頭戶。建商除給回扣外,並招
待黃赴酒店飲酒作樂。後因人頭戶無法支付利息,銀行催討時,被冒貸者才
知被當作人頭戶,因而提出告訴。1998 年被害民眾由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
批評銀行以小額貸款的核貸過程有嚴重缺失,明顯對保作業不切實,而致民
眾遭冒用為人頭受害。銀行獲悉查證後,除將黃嫌解職,並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 犯罪手法
1. 黃嫌濫用銀行授予經理人職權,與建商共謀以人頭戶為名義,或以建
設公司員工名義互保申請信用貸款,以套取銀行資金,已涉刑法第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之背信罪嫌。
2. 按銀行對建築案件之融資,應以建商申請建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並
由建商提出所擬興建計畫等相關資料,申請銀行審議承作建築貸款案
件。本案 A 銀行分行黃姓經理明知銀行規定,而趁建商開發建案之資
金需求,竟然主動以人頭等不實方式融資予建商,而從中收取回扣、
低價承購建物及接受招待,嚴重違犯銀行規定,且未嚴守經理人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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