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P. 431

案例 12-6
                                                                                        12


                 銀行經理人涉建商冒貸 2 億元案                                                           信用貸款犯罪


                   A 銀行分行黃姓經理被控於 1995 年間,得知建商將於某社區興建開發

               案,惟尚未取得雜項執照,因需錢孔急,遂與建商共謀以人頭戶向銀行申貸

               小額貸款,或以公司員工互保方式申請信用貸款,充當建築融資,建商允諾

               貸款後給黃嫌一成回扣,並以低價讓黃姓經理承購房屋。黃嫌指示下屬配
               合,不實徵信貸放近 2 億元給建商所提供的人頭戶。建商除給回扣外,並招

               待黃赴酒店飲酒作樂。後因人頭戶無法支付利息,銀行催討時,被冒貸者才

               知被當作人頭戶,因而提出告訴。1998 年被害民眾由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

               批評銀行以小額貸款的核貸過程有嚴重缺失,明顯對保作業不切實,而致民

               眾遭冒用為人頭受害。銀行獲悉查證後,除將黃嫌解職,並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   犯罪手法
                   1. 黃嫌濫用銀行授予經理人職權,與建商共謀以人頭戶為名義,或以建

                    設公司員工名義互保申請信用貸款,以套取銀行資金,已涉刑法第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之背信罪嫌。

                   2. 按銀行對建築案件之融資,應以建商申請建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並
                    由建商提出所擬興建計畫等相關資料,申請銀行審議承作建築貸款案

                    件。本案 A 銀行分行黃姓經理明知銀行規定,而趁建商開發建案之資

                    金需求,竟然主動以人頭等不實方式融資予建商,而從中收取回扣、

                    低價承購建物及接受招待,嚴重違犯銀行規定,且未嚴守經理人應有



                                                                                      421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