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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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而且時間久遠,當問題累積日趨嚴重而爆發時,金額動輒數十、數百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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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危害社會和金融秩序既深且廣。根據地檢署檢察官的起訴書資金顯
示,力○集團負責人以親友、親信及集團員工掛名負責人,先後主導成立 68 信用貸款犯罪
家集團內部人慣稱的「小公司」,自 1998、1999 年間起,統合作為將該集
團向金融機構套取與掏空資金的工具。該集團所成立的數十家小公司,因資
本額小不需要對外提供財報資訊,再加上管理階層有心利用假交易資金,帳
面虛列進銷貨方式虛增營業額,藉以美化財報,再向金融機構詐貸,破壞信
用市場交易和金融資源分配。其他以人頭戶名義作為獵取銀行資金的違法
行為,由過去國內發生的案例,可謂不甚枚舉。也就是說,犯案者利用人頭
帳戶名義以漂白成合法名義的交易,除了掩飾其不法行徑,藉以人頭帳戶來
分散資金的集中情形,或藉以掩蓋其不法事實;並藉分散所得以逃避稅負或
洗錢防制措施,甚至是藉以隱藏前置犯罪形成的事實。
所謂人頭貸款,按金管會 2001 年 3 月 23 日金管檢銀字第 000154032 號
函對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之釋義與具體認定標準,銀行授信經辦員及主
管可參酌下列事項加以判斷:
(1) 借戶以不實薪資扣繳憑單、薪資證明書、存摺影本、申報綜所稅所得清
單等資料申貸。
(2) 借戶所得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對其他收入無合理說明或佐證資料。
(3) 借戶、擔保品所有權人與房屋契約書之買方不同,或不同借戶之保證
人、擔保品提供人或聯絡資料相同等異常情事。
(4) 實際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不符。
(5) 放款本息係由他人繳納。
人頭貸款的形成背景,除了來自一群販賣個人名義身分的個人,或是名
義遭到冒用者,甚至可能是犯罪集團偽造的虛擬人口(即以第三人相片去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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