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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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及銀行存摺等資料,應詳細審查其真偽,必要時並應向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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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證明書簽發單位或金融同業查證,以防範以偽造不實之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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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融機構如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委託第三

                      人為消費性放款之行銷或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等業務,金融

                      機構仍需依徵信及授信等程序妥為查證,如發現受委託第三人有以

                      偽造不實資料或人頭戶申請貸款情節者,應即終止委託契約,若涉
                      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法辦。

                   (5) 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或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間有資金往

                      來,如發現有不當資金往來情形,應嚴予查處相關人員責任,若涉

                      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法辦。


                 2. 對企業所得的確認

                       企業之所得主要係來自營業活動所產生之收入總合,而其營業活動

                   則以企業擅長或主要營運項目之收入為其主要所得來源;至於業外收入

                   及特殊因素所產生之額外收入,雖併入總收入計算,惟非屬其主要收入

                   來源,銀行在確認企業之常態收入,合理層面上是不將業外收入或特殊

                   因素所產生之額外收入納入企業平常可掌握之收入。作者認為銀行在確
                   定與客戶為長期性往來的合作路上,應就客戶現在與未來的營運規劃的

                   正當性,有所衡量與計算;畢竟一個企業一直處於本業收入不穩定下,

                   而需倚賴業務收入非常態性挹注,相對於尋求業務收入之資源用罄時,

                   對債務的正常履約,勢必處於不安定與違約風險將為升高之隱憂。

                       銀行承作以營運週轉為目的之信用貸款,必然以企業業務經營收入

                   為其主要還款財源;而銀行基於持續扶助企業經營之融資考量,則對

                   「本業收入蕭條不振,而得靠業外轉投資或代工服務以挹注其本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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