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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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案例評析
(1) 朱員等三人明知本身債務返還能力,不足以獲取銀行的認同,而卻蓄
意與第三人張姓無業青年共謀,以張姓青年名義及偽造相關特種文書
(如:身分證、工作證、執照…)、所得資料及在職證明等不實證明文
件,向研訓商銀新竹分行申請貸款,企圖欺瞞與套取銀行貸款資金,朱
員等三人及張姓青年的行為共同涉嫌刑法第 210 條、第 212 條、第 216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偽造文書之物),以致生損害於研訓商
銀新竹分行,依法應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
以下罰金。
(2) 本案例朱員等三人與張姓青年共謀以張姓青年為人頭戶,偽造其身分及
所得資料等文書資料以申借貸款,且於貸款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資料,不
論是朱員等 3 人拿到貸款資金的 59 萬元貸款,或是張姓青年拿到貸款
資金中的 1 萬元為酬勞,這 4 個涉案人涉及偽造文書及致使金融機構發
生損害,金融機構一方面除應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具相關事證提起司法
告發之訴;另一方面應就分行徵信人員及權責主管的徵審與批覆作業,
究是行政怠惰疏失或是員工涉與申貸者間存有法勾結情節,確實查證並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以明責任。
案例 11-2
陳員原係研訓商銀新竹分行經理,張員原係該分行之副理,二人均有放款
審核與准駁權責。
王員於 2000 年 5、6 月間任職於 AB 快遞公司副總經理職位,因公司
資金需求,而與研訓商銀新竹分行有業務往來,嗣因該分行推廣「免保免
擔保消費者貸款」業務,王副總乃自 2000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0 月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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