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且明知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佣金,竟連續不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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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佣金,嚴重違背其應盡職務與責任,除已有銀行法第 125-2 條應處之
刑責與罰金外,就借戶之身分、所得及信用證明之審核上可歸責陳經理 信用憑據偽造
及張副理者,對 AB 快遞公司王副總介紹之信用貸款申請案件,未將借
戶之身分確認列入重要項目,而竟以未付佣金而延遲審查案件,完全違
背經理人之分層負責授權與落實其徵審制度;更不可原諒的是,陳經理
為持續收取佣金及掩飾放款品質惡化,竟以放大授信承作規模以降低逾
放比率,藉以窗飾與隱瞞授信徵審品質,全然已忘卻銀行經營是為健全
經營及保障存款人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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