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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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知,不外分現金所得或類現金所得,現金所得是現金存款及帳載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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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出售的所得資產(如有價證券);而類現金所得指的是指現金所得以外,
可變賣之所得資產。 信用憑據偽造
銀行辦理授信 5P 原則 14 之徵審作業,對還款財源(Payment)的評估,
除就借戶違約時可供拍賣抵償財產進行估列外,最在乎者是借戶每月實質
收入,是否足以攤繳各期本金與利息;而對於財力優渥客戶,銀行往往會優
先考量業績拓展,而暫予忽略應行關切債權確保事項。而借戶在延滯攤還本
金利息時,銀行會依法對借戶可供強制執行的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假扣押或
拍賣抵償債務;而在如仍不足償清債務時,則會進一步申請法院扣押債務人
每月薪水之三分之一,以返還滯欠債務。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
以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現行法雖未
就薪水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
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
判例)。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
債務人之薪資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以決定扣押之比例。
國內雙卡風暴後,金管會在 2005 年底規範「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於全
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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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 ,此規則也成為金融機構信用貸款
核貸額度的規定,據以成為撥貸金額的上限。在金融機構一致的規範下,需
錢恐急且信用已過於擴張的民眾,在借貸無門之際,唯有偽造所得證明以提
高可貸金額,方能順利取得借款;也就是說這筆信用貸款的品質良窳,將攸
14 授信 5P 原則:借戶(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財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借戶展
望(Perspective)等因素(Factor)。
15 金管會 2005.12.19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備查銀行公會所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修正草案)」案時 , 並予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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