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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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續為輔導與監測借款戶經營動態之可能性。對借款戶於逐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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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信用品質後,是否能持續正常履約,或是否依銀行團議定條件改

                      善,銀行不論是主辦或參貸銀行立場,均依合約及授信原則進行監                                         信用回復重生

                      測與為必要之處置。


               (二)擔保型與無擔保型


                   █   擔保型:監測時機與方式
                   1.  正常履約:借款戶提供具抵償債權的擔保物以為擔保,銀行除徵信

                      調查擔保物現況與價值外,對借款戶資金用途是否正當、還款財源

                      是否充足仍為徵審的重要要項。

                   2.  瑕疵履約:銀行往往以借款戶已提供擔保品,對借款戶延遲還本付息

                      時,催理密集度與積極性會稍有不足。借款戶在發生履約瑕疵時,

                      銀行除依催理標準作業外,應即勘驗擔保品使用現況及權利登記資
                      料,確認擔保品是否有遭強佔使用或租用,或擔保品權利是否已遭

                      設定次順位高額抵押權或遭假扣押,並研議債權催理與拍賣擔保物

                      抵償。

                   3.  回復監測:借款戶在信用重獲銀行信任後,實務上,銀行往往會在

                      履約條件上再追加特約條款或另簽增補契約,來約制與觀察借款戶

                      是否能依約履行債務。擔保債權雖以擔保品為債權的最後防線,但

                      銀行授信管理部門如側重擔保品為未來抵償保障,而忽略借款戶履

                      約能力、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與未來展望,則會落入遭人指摘銀行

                      如同是當舖一般。擔保債權雖以徵取擔保品為主,以為後續履約的
                      保障。但銀行與借款戶建立業務關係,除了融資予借款戶營運資金

                      的支援後盾,另一個目的是為藉由金流的援助,以使借款戶未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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