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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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續為輔導與監測借款戶經營動態之可能性。對借款戶於逐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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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信用品質後,是否能持續正常履約,或是否依銀行團議定條件改
善,銀行不論是主辦或參貸銀行立場,均依合約及授信原則進行監 信用回復重生
測與為必要之處置。
(二)擔保型與無擔保型
█ 擔保型:監測時機與方式
1. 正常履約:借款戶提供具抵償債權的擔保物以為擔保,銀行除徵信
調查擔保物現況與價值外,對借款戶資金用途是否正當、還款財源
是否充足仍為徵審的重要要項。
2. 瑕疵履約:銀行往往以借款戶已提供擔保品,對借款戶延遲還本付息
時,催理密集度與積極性會稍有不足。借款戶在發生履約瑕疵時,
銀行除依催理標準作業外,應即勘驗擔保品使用現況及權利登記資
料,確認擔保品是否有遭強佔使用或租用,或擔保品權利是否已遭
設定次順位高額抵押權或遭假扣押,並研議債權催理與拍賣擔保物
抵償。
3. 回復監測:借款戶在信用重獲銀行信任後,實務上,銀行往往會在
履約條件上再追加特約條款或另簽增補契約,來約制與觀察借款戶
是否能依約履行債務。擔保債權雖以擔保品為債權的最後防線,但
銀行授信管理部門如側重擔保品為未來抵償保障,而忽略借款戶履
約能力、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與未來展望,則會落入遭人指摘銀行
如同是當舖一般。擔保債權雖以徵取擔保品為主,以為後續履約的
保障。但銀行與借款戶建立業務關係,除了融資予借款戶營運資金
的支援後盾,另一個目的是為藉由金流的援助,以使借款戶未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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