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P. 364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合約加速執行條款收回貸款。
3. 回復監測:銀行對借款戶信用回復後,必然以較高標準或較低履約額
度來觀察其信用的維持,對借款戶回復正常履約後,若再次發生還
本付息延滯或不正常還款時,除宜縮短異常監測與觀測頻率及天數
外,並監測借款戶的經營動態與其市場交易的往來信用與風評,在
不影響目前履約關係下,兼顧業務往來關係,增加信用監測力度,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以使債權管理更具彈性。
█ 聯貸債權:監測時機與方式
1. 正常履約:銀行主辦或參與聯貸債權,除依聯貸合約的約定條款善盡
主辦或管理銀行監督借款戶履約責任;或依參貸銀行的參與債權義
務及銀行本身徵審規範,主動向主辦銀行洽提相關借款戶履約資料
以為覆審追蹤。
2. 瑕疵履約:借款戶借款資金用途如未遵循聯貸合約約定,或其他授
信類別的動撥條件不符聯貸合約條件,或財務經營表現不符聯貸合
約的特別約定條款;甚或本業經營收入已不足支應債務清償時,除
應主動要求主辦銀行召開聯貸債權會議,商議採取必要債權確保措
施,掌握處理時機,並即洽其他債權銀行研議採行第一線訪查徵信
作業,確認借款戶信用異常原因、營運動態及處理問題態度與積極
性,以利後續處分債權或研商協助借款戶繼續經營之可能性。
3. 回復監測:聯貸債權銀行對借款戶瑕疵履約後,如基於處分借款戶擔
保品或營業資產,仍無法全數彌補或抵償債權,又聯貸債權額度不
是數億元,就可能數十億元,考量借款戶短時間內無法一次償清,且
採行強制執行措施不見得有利。借款戶如有繼續經營以清償債權誠
意,且能提出具體改善計劃,銀行團會在債權回收與互利考量下,
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