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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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規定銀行雙卡及信用貸款最高額度為借款人月收入的 2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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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至 10%。

                 (6) 實施差別利率。                                                                信用回復重生

                 (7) 禁止銀行委外催收及不當催收行為。

                 (8) 成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可將中低收入戶的雙卡債權投資入

                    股,進行處理。

                 (9) 委託當時勞委會協同社福單位,主動聯絡失業的債務人並提供工作機
                    會。

                 (10) 推廣金融知識教育。

                 (11) 規範廣告行銷。


                   上列諸多措施中,為促使發卡機構落實對不同信用條件的客戶給予不

               同利率,讓利率確實反映風險,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

               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建立信用評分制度,對所
               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以確保持卡人之權益,該注意事項規定發卡機構:

                1.  循環信用利率應主動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

                   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後,採取循環信

                   用利率差別定價。

                2.  應訂定雙卡差別定價之風險管理及價格政策及程序,呈報董事會或董事

                   會授權人員核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則由總行授權人員核定)。其政策

                   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信用評分制度之建立及有效性之定期檢討

                      ① 發卡機構應考量持卡人內部及整體信用評分要項,建立持卡人信
                         用評分制度,進行持卡人風險分級,評分要項有:


                或信用卡之業務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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