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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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借款戶信用價值的負面現象(如:市場聲譽、環境保護、勞資問題等)

                   與事件(如:財業務的虧損危機、偶發事件、道德危險等),是否會造

                   成其信用價值降低或貶落之可能。

                       借款戶在履行借款契約的約定事項時,因著銀行融資款項以挹注其

                   資金需求,可能發達其經營績效,也可能因外在環境與競爭壓力,而使借

                   款戶一蹶不振;也可能因借款戶主要經營者的操守與道德性問題,而將從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銀行借來資金揮霍殆盡。因此,作者認為銀行授信人員或主管,不應樂觀

                   認為核貸後的貸款案件,均能於貸款屆期償清借款。環境會變、經濟會

                   變,人也會變,放款核貸後債權收回前,借款戶的信用價值必然因經營動

                   態的消長,而影響其還款能力的強弱。因此,在監測借款戶的信用部位當

                   下,建立貸後管理機制同時,應併連結建立定期評估借款戶信用價值的機

                   制與做法,以按借款戶的信用價值更動,調整信用部位高低。


                3. 集團風險

                       銀行融資予單一企業借款戶時,均會按主管機關要求掌控借款戶的

                   整體風險,而銀行在篩選控管借款戶的整體信用風險時,往往會陷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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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戶所屬非公司法關係企業章及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或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4 條及第 45 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之範疇,是否該併入借款戶集團企業
                   範疇的迷失。

                       按國內部分集團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會以旗下其他子公司,於境外

                   避稅天堂國家註冊登記設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於其他國家間接投


               1 第 33 條之 1:「 …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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