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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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徵中心(簡稱聯徵中心)

                   與 11 家本國銀行所組成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議工作小組-

                   壓力測試分組」成員,彙整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ommittee of

                   European Banking Supervisors, CEBS)、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所發布的 4 篇有關壓力測試作業指引文件重點,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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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參考國內銀行執行壓力測試實務經驗所編訂。指引架構依序介紹定位與
                   限制、壓力測試意義與功能、一般原則與作業流程,並於附錄對於全球

                   金融風暴對壓力測試的啟發與影響做完整介紹。
                3.「銀行信用風險壓力測試作業指引」聚焦於信用風險的監測,目的在

                   於協助銀行瞭解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的相關重要議題,提供執行本國銀

                   行第二支柱(Pillar Ⅱ)架構中有關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申報之應用指

                   引,惟該項指引不僅著眼於壓力測試的一般性原則與考量純粹信用風

                   險之攸關因素,並強調信用風險與其他風險(如:市場風險與流動性

                   風險等)之關連性,期望銀行藉此建立壓力測試之基礎架構,有效落
                   實風險管理。國際清算銀行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BIS 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BCGFS)將壓力測試定義為衡量銀行在面臨異常

                   (Exceptional),但可能(Plausible)會發生的事件下,衡量潛在發生

                   損失金額的各類技術。而衡量壓力事件(Stress Events)對銀行信用風

                   險所造成損失金額之技術,稱為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其中定義壓力事件

                   的兩個關鍵字為「異常」與「可能」,針對異常(也就是發生可能性

                   甚低)之事件進行評估,而非對一般所謂「壞消息」進行考量。

                4.  歷經多年辦理第二支柱壓力測試,金管會發現銀行多會比照作業規劃架

                   構,評估未來 1 年預期損失,與歐美國家壓力測試期間多為 2 ~ 3 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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