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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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時間變動而有所改變,而借款戶的信用背景是否仍持續符合授信 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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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在履約期間內,多數銀行的處理方式係採覆審追蹤或自行查核作

                   為貸後管理機制,或有銀行以借款戶還本付息正常與否作為貸款信用警                                          信用風險監測

                   示依據。

                       不論以覆審追蹤或自行查核,抑或以借款戶還本付息正常與否作為

                   貸後風險監測的手段,作者認為普遍銀行員或放款主管總以貸款如未與

                   借款戶有簽訂附帶或特約條款的約定(如:經營獲利、業務規模、營運虧
                   損等低於一定水準,則將遭調降額度的動撥成數、要求償還部分貸款、

                   調高利率水準、增提擔保品或調降信用部位等調整信用部位作法),則

                   授信人員往往會以貸款已核撥且尚未屆期、或借款戶仍按期還本付息中

                   等理由,而不會積極瞭解借款戶的經營現況與未來信用趨勢。

                       因此,銀行信用部位是否能因借款戶的動態資訊轉變而作調整,在

                   乎於是否建置對借戶動態資訊的監測制度;至於採行授信覆審、自行查

                   核或履約異常監測機制,抑或採行與借款戶間特約條款的約定等措施,

                   是否足夠或能及時調節部位。作者認為除應先檢視銀行本身的徵審制度

                   與分層負責授權規章外,並應審視對借款戶信用動態資訊的蒐集與研判
                   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再進一步研訂有效的信用監測規定與機制,藉由監

                   測作為以連結適時調整與控制信用部位。


                 2. 信用價值

                       誠如前述所提信用部位在借款期間內,經由授信覆審、自行查核、

                   履約異常監測、與借款戶間特約條款約定或建置監測借戶動態資訊制度

                   等措施,以適時調整借款戶的信用部位;而該項信用部位的調整,是連

                   結借款戶信用動態的波動情形,這項信用波動的變動情形,則攸關借款

                   戶是否會發生履約異常或違約情形。而該項信用波動情形,要監測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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