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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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股東會於宣告股利前,必須衡量公司目前與未來之現金
的來源,倘若公司流動負債即將到期或有重大擴廠投資案時,
分配現金股利時應考量再三。
宣告股利:在我國,股利之發放必須經過股東會之決議始可進
行,因此,股利宣告日係指股東會決議發放股利及其金額之
日,除非股東會宣告分配股利,否則公司無支付股利之義務。
在美國,全權由董事會宣告並決定分配股利及應保留多少盈
餘,因此,股利宣告日為董事會宣布發放股利之日。
1. 現金股利分錄
與股利發放相關之重要日期有三個:(1) 股利宣告日;(2) 除
息日;(3) 股利發放日,每一日期約間隔 2 至 4 週,僅股利宣告
日與發放日需做會計分錄。
(1) 宣告日 (Declaration Date)
宣告日是指股東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及其金額之
日,一經宣告即對公司產生拘束力並需依法支付之義務,因
此,股利宣告日應認列現金股利 (保留盈餘之減項) 與應付股
利之負債。
假設莨嬗公司普通股面額$10,流通在外 100,000 股,股
東會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決議分配每股$0.5 之現金股利,因
此現金股利合計$50,000 (100,000×$0.5),其分錄如下:
12 月 1 日 現金股利 50,000
應付股利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