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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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股東會於宣告股利前,必須衡量公司目前與未來之現金
                                     的來源,倘若公司流動負債即將到期或有重大擴廠投資案時,
                                     分配現金股利時應考量再三。


                                    宣告股利:在我國,股利之發放必須經過股東會之決議始可進
                                    行,因此,股利宣告日係指股東會決議發放股利及其金額之

                                    日,除非股東會宣告分配股利,否則公司無支付股利之義務。
                                    在美國,全權由董事會宣告並決定分配股利及應保留多少盈

                                    餘,因此,股利宣告日為董事會宣布發放股利之日。

                                1. 現金股利分錄

                                       與股利發放相關之重要日期有三個:(1)  股利宣告日;(2)  除

                                  息日;(3)  股利發放日,每一日期約間隔 2 至 4 週,僅股利宣告
                                  日與發放日需做會計分錄。


                                  (1) 宣告日 (Declaration Date)

                                          宣告日是指股東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及其金額之
                                      日,一經宣告即對公司產生拘束力並需依法支付之義務,因

                                      此,股利宣告日應認列現金股利 (保留盈餘之減項)  與應付股
                                      利之負債。

                                          假設莨嬗公司普通股面額$10,流通在外 100,000 股,股
                                      東會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決議分配每股$0.5 之現金股利,因

                                      此現金股利合計$50,000 (100,000×$0.5),其分錄如下:



                                          12 月 1 日    現金股利                 50,000

                                                          應付股利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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