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P. 202

196






                            特別股可為面額股或無面額股,表達時必須將特別股列於資產負
                        債表權益項下第一位,因與普通股相較,特別股具有盈餘優先分配權
                        與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




                        (一)盈餘優先分配權

                            如前所述,當公司同時有普通股及特別股流通在外時,已宣告之

                        股利應按特別股盈餘優先分配權之條件先分配給特別股股東,再將餘
                        額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假如特別股股利率為$5,除非特別股股東已獲

                        配每股$5 之股利,否則普通股股東無法獲配任何股利。然而,特別股
                        股利率之約定並不保證特別股東必定可獲配股利,由於影響股利分配

                        之因素包含當年是否有足夠之盈餘及足額之現金可發放,若公司並無
                        支付任何股利予特別股股東,普通股股東必無法獲得任何盈餘分配。

                            而特別股股利表達方式有二,特別股股利率或以每股股利金額表

                        示。如面額為$100 之特別股,股利率為 3.75%,每股特別股股利即為
                        $3.75 ($100×3.75%)。
                            特別股的盈餘分配權視未宣告發放之股利是否可累積至以後年度

                        分為累積特別股及非累積特別股兩種,通常特別股為累積股利

                        (Cumulative Dividend),是指普通股股東獲配股利前,特別股股東優先
                        分配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未宣告發放之特別股股利 (積欠股利);非累積
                        特別股股利一旦無法在本期宣告發放,立即喪失權利且不得在以後年

                        度要求分配積欠之股利。

                            假設晟時公司有累積特別股面額$100、流通在外 6,000 股、股利
                        率為 7%,每年特別股股利為$42,000 (6,000×100×7%),股利已積欠
                        二年。若公司今年分配股利,則特別股股東可獲配之股利金額為: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