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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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欠股利 ($42,000×2)                               $ 84,000

                                  當年度股利                                           42,000

                                  特別股股利合計                                       $126,000

                                  公司需先支付特別股股東所有股利後,才可分配剩餘股利予普通

                             股股東。換言之,若公司有積欠特別股股東股利之情形,不得對普通

                             股股東發放盈餘。
                                  積欠股利是否為負債?答案為否,由於需經股東會宣告股利後,

                             公司方有依法支付股利之義務,因此,宣告日應記錄應付股利之負
                             債。由於積欠股利未經宣告故非負債,但公司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積欠股利之金額,使投資人評估公司因存有此一承諾對其財務狀況的
                             潛在影響。

                                  對投資大眾而言,可能較不願意投資無法履行支付股利義務的公
                             司。例如:某公司財務長曾提及其公司於一段期間內仍無法支付累積

                             特別股利,將會使公司存有汙點的紀錄,因此,本課於後面將介紹特
                             別股股利的會計處理。



                             (二)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


                                  大部分的特別股具有剩餘財產應先分配權,若公司因解散而清算
                             時,變賣資產所得於清償債務之後,享有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之特別

                             股,得依面額或較高之清算價格先獲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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