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金融科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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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
                              限制;

                          (4) 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

                              易相關內容;

                          (5) 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
                              與處理程序。

                        2.  前項有關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條件,以調整至原設定之目標投資組合比例:

                          (1) 執行時機:分為定期  (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  及不定期  (由

                              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檢視 ;
                          (2) 執行條件: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之標

                              準,或偏離原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之標準;

                          (3) 執行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原組合
                              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以調整至原設定之目標投資組
                              合比例。

                        3.  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原約定不同,須先經

                           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六)專責委員會之監督


                             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負責事業內部客戶問 卷 設

                        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 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
                        自動 化投資顧 問服務系 統公平客 觀之執行 及投資組 合再平衡 等之 監

                        督管 理,或參 與外部軟 體開發供 應商之審 核與實地 調查,以 評估 系
                        統設 計之允當 。專責委 員會並應 確保該事 業對於網 路安全已 建構 完

                        善之 預防、偵 測及處理 措施。前 項專責委 員會可邀 請外部專 業人 士
                        參與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七)告知客戶於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之注意事項


                             投顧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於客戶初次使用前 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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