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金融科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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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
限制;
(4) 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
易相關內容;
(5) 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
與處理程序。
2. 前項有關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條件,以調整至原設定之目標投資組合比例:
(1) 執行時機:分為定期 (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 及不定期 (由
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檢視 ;
(2) 執行條件: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之標
準,或偏離原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之標準;
(3) 執行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原組合
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以調整至原設定之目標投資組
合比例。
3. 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原約定不同,須先經
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六)專責委員會之監督
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負責事業內部客戶問 卷 設
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 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
自動 化投資顧 問服務系 統公平客 觀之執行 及投資組 合再平衡 等之 監
督管 理,或參 與外部軟 體開發供 應商之審 核與實地 調查,以 評估 系
統設 計之允當 。專責委 員會並應 確保該事 業對於網 路安全已 建構 完
善之 預防、偵 測及處理 措施。前 項專責委 員會可邀 請外部專 業人 士
參與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七)告知客戶於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之注意事項
投顧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於客戶初次使用前 告 知
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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