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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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行公司有相關違法情事發生,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依法停止其買賣交
易,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市 ( 櫃 ) 公司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後,若符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恢復交易規定,且其原停
止買賣之原因消滅 ( 例如:經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
測;經依相關規定予以補正或改善;停止買賣六個月內,符合股本、
淨值、獲利等標準,並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內
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且無違反部分上市櫃審查條款之情事…
等 ),又無其他違反事項,該公司可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
易,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依相關規定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終止上市櫃
除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
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 ( 例如: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重整已
確定;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最近期 ( 合併 ) 財務報告顯示其淨值
為負數…等 ),終止上市 ( 櫃 ) 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外,上市 ( 櫃 )
公司亦可提出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 櫃 ) 之申請。
提出終止上市櫃之發行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 設有審計委員
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合
理性及申請終止上市櫃理由與計畫是否符合上市櫃公司及其股東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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