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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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2. 適用類別

            (1) 上市 ( 櫃 ) 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 5 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
               下列情事之一,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至營業日上午 7 時

               前主動申請暫停交易。

                ① 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② 公司法第 185 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

                  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③ 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④ 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

                  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7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6 項、第 30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1、2 項、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⑤ 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

                  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⑥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

               市 ( 櫃 )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市 ( 櫃 ) 公

               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認為暫停交
               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得主動公告

               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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