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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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3. 暫停交易時間
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為原則,三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得持續執行之。考量臺灣股市交易時間較短,初步
不採行盤中暫停交易。
4. 恢復交易
(1) 上市 ( 櫃 ) 公司申請暫停交易後,應將董事會決議結果或事實狀
況,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作業,再依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之「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所訂之核決層級完成核
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加蓋公司
及負責人印章,儘速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恢復交易。
(2) 上市公司應於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 (http://mis.twse.com.
tw/)、上櫃公司則應於櫃買中心網站 (http://www.tpex.org.tw/) 公
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公告恢復交易之重大訊息。
倘屬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法主動恢復交易者,上市 ( 櫃 ) 公司仍
應依前述期限公告恢復交易之重大訊息。
(二)TDR 暫停與恢復交易
1. 暫停交易
因有股價敏感資料待公布或發生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經第
二上市 ( 櫃 ) 公司主動申請,或經其原上市地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
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公告其暫停交易。惟實務上,兩地交易所
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
差異,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可能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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