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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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利益提供意見,並就有關申請終止上市 ( 櫃 ) 計畫之公平性及合理性進

         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後,經股東
         會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決議,檢附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向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辦理。

         (一)申請終止上市 ( 櫃 ) 之發行公司,應至少由董事會決議時對申請
               終止上市櫃議案提請股東會討論表示同意之董事負連帶責任承

               諾收購公司股票,但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二)收購起始日為終止上市 ( 櫃 ) 買賣之日,收購期間應為 50 日,

               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辦理交割,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
               議日或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之

               孰高者,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
               告之每股淨值。

         (三)上市 ( 櫃 ) 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 櫃 ) 案,經證交所或櫃
               買中心董事會核議通過後,除另有規定外,由證交所於實施日

               40 日前公告、或櫃買中心於實施日 20 日前公告,並即通知該
               上市 ( 櫃 ) 公司。





             第七節 Q&A



         Q:股票尚未辦理公開發行,是否可以申請上市或上櫃?
         A:不行,依現行法令規定,只有已經辦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必

            須在興櫃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始能提出上市或上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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