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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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未來三年內具有商業化可行性並能提出相關市場調查報告佐證
者……等。
4. 技術開發成功之公司,例如:所開發之技術屬於新興工業產品及
其相關技術服務之範圍者、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且上一年度研究發
展費用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或新臺幣 4,000 萬元以上者……
等。
5. 再生能源發電公司,除了從事再生電廠營運及設備、系統及工程
之規劃、設計、安裝、施工、監造及維運,其登記之營業項目、
公司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等均須符合相關規定。
Q:外國企業申請來臺上市是否僅限定臺商才能申請?陸資企業是否可
以提出申請?
A:依據「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
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陸資企業來
臺申請上市 ( 櫃 ) 規定如下:
1. 第一上市 ( 櫃 )
(1)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申請第一上市 ( 櫃 )。
(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申請專案許可。惟
應同時符合臺商企業之持股高於陸資企業,且臺商企業具控
制能力。
2. 第二上市 ( 櫃 )
(1)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申請第二上市 ( 櫃 )。
(2) 已取消陸資持股超過 30% 或為主要影響力之股東者之限制。
其中,陸資之認定,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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