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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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恢復交易

                 第二上市 ( 櫃 ) 公司主動申請或經其有價證券原上市證券市場
            公告恢復交易,且未有因暫停交易情事違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重大

            訊息相關規定,以及個案情節重大有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

            事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公告恢復其交易。




             第六節 停止與終止上市櫃



             針對上市 ( 櫃 ) 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或發生違法情事,依法得停止或

         終止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之規章與程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均訂有明確
         條款以資遵循。相反地,上市 ( 櫃 ) 公司在整體經營發展考量下,經董

         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亦可提出終止有價證券上市 ( 櫃 ) 之申請,並依循

         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一、停止上市櫃及恢復交易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
         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中,針對上市 ( 櫃 ) 公司、第一上市 ( 櫃 ) 公司、及
         第二上市 ( 櫃 ) 公司等,明確列示停止其有價證券交易之違反事項 ( 例

         如: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違反重大訊

         息相關章則規定,個案情節重大;違反申請上市櫃時出具之承諾;經
         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等 ),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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