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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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日沖銷
為了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自 2014 年 1 月 6 日投
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並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
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
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皆適用。惟零股
交易、鉅額交易、及櫃買市場採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者,不適用
當日沖銷交易。
(一)投資人適格條件
考量現股當沖具有一定投資風險,故現行開放具有一定交易經驗
之投資人始得從事現股當沖交易,如:開戶滿三個月且最近一年內買
賣成交達 10 筆 ( 含 ) 以上、已開立信用交易戶者、專業機構投資人 ( 註
10)…等。 除了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
始得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另證券經紀商應將得當日沖銷交易之適格投資人名單,輸入證交
所及櫃買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如有異動,應即予調整。投資人不得
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後之交
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
(二)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
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惟若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為變更
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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