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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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 6







              表 6-1:興櫃申請條件

              項目              國內企業                         外國企業

                                                1.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
                                                  任公司。
                                                2.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
                   1.公開發行公司。
                                                  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公司   2.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
              型態     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
                                                  關專案許可,並依「外國發行人募
                     行者。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
                                                  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3.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
                                                  牌交易,且未申請第一上市或第一
                                                  上櫃者。
             資本額 無限制                            同左

              設立
                   無限制                          同左
              年限
              獲利
                   無限制                          同左
              能力
                   1.與推薦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2.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
                     薦,並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為主
              推薦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為協辦,並 同左
              券商
                     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
                     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
                     件檢查表」。
              股權
                   無限制                          同左
              分散
              強制
                   無限制                          同左
              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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