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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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簽訂輔導契約

             公開發行公司須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透過證券商輔導機制以

         協助進入及適應證券市場之運作。簽有輔導契約之證券商,須擔任該

         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


         (三)輔導推薦證券商

          1. 申請公司須有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指定其中一家

            為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其餘為協辦。
          2.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之

            資格,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登記會員,且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3 條之規定。

            (2) 最近六個月自有資本適足率均達 150% 以上。

            (3) 現行與申請公司簽有輔導契約,且主辦推薦證券商應為主辦輔
               導證券商。

            (4)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另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 最近三年內曾擔任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或上櫃、或辦理現金增
                  資、或發行轉換公司債之主辦證券商,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並

                  已掛牌交易者,合計達 3 件以上;或其承銷部門主管及至少

                  3 名承銷業務人員具有前述承辦案件之資歷。
                ②具有合格登記之承銷業務人員達 1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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