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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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 6






             3. 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針對申請公司所做之「財務

                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簡稱檢查表 )。
             4.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認購申請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 3% 以上且

                不低於 50 萬股,倘若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 3% 逾 150 萬股,則

                應認購 150 萬股。輔導推薦證券商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與申請公司之發行人、關係人、內部人及前揭人員所安排之特

                   定人,有買回或約定於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情事。

                (2) 於申請公司登錄興櫃後短時間內,無正當理由將所認購之股份
                   大量賣出,致庫存部位顯著降低。

             5. 每家推薦證券商應認購 10 萬股以上。

             6. 若申請公司為證券商,其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之股數,不得
                超過申請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 1% 或 50 萬股 ( 以孰低者為

                準 )。
             7. 輔導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辭任,但辭任後仍有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 ( 應含主辦輔導推薦

                證券商 ) 者,不在此限。

            (四)股務機構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辦股務之股務單位辦理股務,其辦理
            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

            定,且最近三年皆無集保結算所查核後提出書面改進意見而逾期仍未改
            善之情事,並應將其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向櫃買中心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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