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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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興櫃申請
1. 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填具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
請書,備齊所載明之書件,向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2. 主辦推薦證券商
主辦推薦證券商應逐月依「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所列檢查
項目,取具相關資料執行查核程序,並詳實填具查核結果後,檢送一
個月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予櫃買中心。
(三)櫃買中心核准並揭露公司概況
1. 櫃買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興櫃買賣
者,於收文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對外公告興櫃買賣開
始日期,並將公司概況揭示於櫃買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揭示
資料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額、權益總
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綜合損益表、最近五
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
2. 同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外國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櫃
買中心得於補辦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核發同意函。
3. 申請公司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應於櫃買中心所訂期限內補正,並
依規定程序重新辦理,若逾期仍未補正者,櫃買中心經內部簽核後
退回其申請案。另外,經櫃買中心檢查申請書件不合於登錄於興櫃
買賣者,或主辦推薦證券商檢送之「檢查表」載明有重大異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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