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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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酬委員會及獨立董事
不論是國內企業或外國企業申請登錄興櫃市場,皆須依照規定設
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2 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1/5,並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
(六)其他
1. 國內企業
(1) 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2)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提出申請前,應先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櫃買中心始予受理。
2. 外國企業
(1) 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但其
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至少指定 1 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
理人。
(3) 註冊地國法令就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有法院專屬管轄之強
制規定,而排除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且未訂於公司章程者,其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應至少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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