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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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櫃寶典







           項目             國內企業                         外國企業
                應提出股份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認
                購,並應另提出1,000股供財團法人
           股份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 同左
           轉讓
                購,認購條件應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
                商一致。
           股務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同左
           機構
           薪酬
                應設置薪酬委員會。                    同左
          委員會
           獨立
                應設置獨立董事(註1)。                 同左
           董事
                1.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債券,皆為無實
                                             1.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債券,皆為無實體
                  體發行。
                                              發行。但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
                2.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
           其他                                 者,不在此限。
                  提出申請前,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
                                             2.至少指定一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管機關之同意函,櫃買中心始予受
                                              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理。
         註:1. 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
              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 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1/5。
            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法」。

         二、申請流程


         (一)辦理公開發行

          1. 公開發行採申報生效制,即公司得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首次或補

            辦公開發行後,遞交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若
            未被退件或無須補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

            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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