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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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規定初次上市櫃股票之承銷價格不得低於興櫃最近有成交的
三十個交易日之平均成交價格的七成,才逐漸消弭類似案例的發生,
進一步促使興櫃市場的交易機制更加完善。櫃買中心於市場之經營管
理不曾懈怠,而且,因應環境變遷、時勢演化而持續調整修改相關規
章制度,期使市場運作更臻完善;各從業人員也應秉持職業道德與遵
循市場規範,執行業務有為有守,克盡職責,始能使市場運作邁入正
軌,日益健全發展。
第四節 交易方式
興櫃市場不論是在交易時間、交易單位、漲跌幅度、交易機制及
成交模式等,皆與一般人所熟知的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方式大相逕庭,
是臺灣證券市場中唯一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議價市場,因此,成
交之一方必為推薦證券商。
再者,興櫃股票除了透過櫃買中心提供之「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作為市場報價、行情揭示及議價成交等介面之外,交易數量或金額符
合規定者,投資人亦可於推薦證券商之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而且,
交割結算日亦可在買賣雙方同意下,由 T+2 日調整為 T 日交割,充分
發揮議價市場精神。
興櫃市場歷經多年運作,陸續針對交易制度及規章進行多次調整修
訂,以符合市場需求、增進市場效率,同時強化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
提升興櫃股票之流動性,創造更加安全公開及具公信力之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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